法官的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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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会枉法,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关于法官的枉法裁判,最为经典的论述,当是培根视为污染了水源的比喻。法律渊源有很多,在今天的法治社会,最初的途径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但培根把司法行为视作水源,却得到法律人的认可,我们不妨用培根在该文中的结语作为作注解:我们知道这律法天经地义,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这里引用的培根的思想和语句,均来自他的《论法官的职责》一文。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法律的适用是复杂而又专业的过程,从辩证的角度讲,有法官能依法用之,就不可避免有法官枉法、弄法。但人们没有辩证的看待的是,由于法院系统出现了一些枉法的法官,在当今发达的传媒的影响下,似乎枉法的法官正充斥着法院这个主持公平与正义的神圣殿堂。我们无法否认黄松有犯罪的事实,可有人却有意无意夸大或过分渲染了这个大法官犯罪的事实及影响力,甚至做出由此并不及彼的推测,更准确的说是没有根据的臆测:最高法院以学者型法官著称的大法官尚且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其他层级、级别的法官可想而知。就连法院系统的法官们,在黄案被媒体公开之日,第一反映也是大法官犯了罪,“小”法官一定要“吃药”。关于黄案的案情,最终的判决已经证实,实际案情并非如当初传说的那般“令人发指”;但由此产生的推测或臆测,却在法院自己的表态,社会各界对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中不断得到证实。大法官犯罪,外国早就有。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个培根,因在担任大法官期间接受“礼物”获罪,不知道英国的法官们是否因此而与其共同承担同样的责难;且在当时的英国官场,受贿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不过,需要补充的是,培根自己非但没有因此而为自己开脱,还在法庭上说了一段意味深长、着实值得后人,尤其法律人细细品味的话,“我是50年来英国最正义的法官,但给我的定罪却是这200年来议会所做的最正义的谴责。”法官枉法的原因多多。在法律层面,对法官这一特殊主体,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这两个罪名不同,犯罪主体相同,还有一点相同的是,都是故意或明知,法官枉法的原因多多,但这一直接的、由法官个人主观上导致犯罪是无法否认的。可是,很多时候这一故意或明知的背后,还隐藏着更为复杂的、难以讲述,或非简单一篇千字文所能分析透彻的原因。通常我们把拥有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影响:金钱、权力、关系。法官虽然是适用法律的法律人,而非官员,之所以枉法,大概亦莫能逃出这六字魔咒。简单的六个字背后,蕴含的内涵实在太多太多。枉法的法官理应受到相应的惩处。“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尽管不是法律语言作出的表述,作为法律人,应当认可这句民间俗语的“效力”。身为法官,竟不能依法用之,对社会的打击,对民众法律信仰的打击,对法律权威的打击,对司法机关及法官整体形象的打击,无疑都是致命的,依法治国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当然,惩处不能是无原则的,我们更要正确区分枉法与对案情、对法律适用不同意见的差别,不要轻易给法官扣上枉法裁判的大帽子。对司法者因用法而触法,自然仍不能脱离一个“法”字。或许我们还是因为法治的不完善,对法官是否枉法的判断方面,尽管法律作了很清楚的规定,同样是社会转型期的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官的纪律错误,一些法官的工作失误,一些法官的能力不足,时常会与法官的枉法交织在一起,有时着实难以分辨。可是,究竟是否达到“罪”的程度,还想用培根引用的话作以总结: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作者:刘振厚电话:0376--6362288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邮编:464100xncdhwg饮用纯净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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