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件的基本技巧要点一、调解案件的技巧二、调解案件的几种方法三、调解离婚案件的基本技巧四、调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调解案件的基本技巧(一)作为法官,首先要做到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二)掌握法律知识,抓住当事人的心理,为当事人着想,取得当事人信任,对案件的调解要有信心。(三)注意法官的道德修养,办案要做的公平、公正、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增强感召力。(四)注意代理人和说情人的重要性。(五)调解案件时要灵活机动。(六)法官审理案件与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要有爱心。(七)法官要奉献诚心。二﹑调解案件的几种方法(一)比喻法案件当事人多数是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了解较少,我们法官和他谈话时,如果讲法律规定,他们听不懂,特别是年龄大,情绪型的当事人,俗话说“认死理”的人,这种方法特别有效。案例1,我庭一法官审理的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乙将甲放在路边待出售的石碑损坏若干,甲要求乙赔偿损失。法官审理时要求甲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甲对要求评估有异议,认为应对进价及运费等损失进行赔偿,无需另行评估。故对承办法官不信任,到处告状。案例2,甲与乙(单位)因拆迁补偿发生纠纷,二审调解后,甲称是其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其本人并不知道,也不同意,因此一直申诉上访,在奥运期间是全国人大交办信访案件。(二)亲情法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当事人之间都有一个情字,夫妻情,子女情,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情等亲情,审理案件期间,要抓住这个“情”字做调解工作,除被告不到庭的,基本都能调解结案。即便无法调解,做出判决,当事人也不会对法官有意见的。上诉很少。案例1,甲乙系姐弟,其父母均已去世,留有房产两处,一处房产用甲乙姑父名字登记,另一处用其父母名字登记,甲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留房屋两处,乙辨称登记于其姑父名下的房产应归其所有,另一处房产中应扣除其为父亲偿还债务后,余下财产才是遗产。案例2,甲与儿媳乙及孙子丙继承案。甲儿子已去世,留有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归甲和丙所有,另留有债权、保险、公积金等财产,并欠巨额债务。(三)降温法民事类案件,大部分当事人是带着气来开庭的,特别是交通、医疗等赔偿事故,原告方亡的亡残的残,心情不好,这时要先降温,告知原告,双方原本无仇无恨,不是故意而发生的事故,要冷静下来处理问题,被告无论有什么理由,先要考虑原告是受伤方,特别是心里受伤,精神损失是无价的。案例1,甲起诉乙、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乙用三轮车带着甲的母亲与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的母亲死亡,乙受伤,此案争议焦点是丙车辆投交强险,对交强险中乙方应享有的赔偿部分应如何处理。案例2,甲驾驶机动车与行人乙发生交通事故,甲负主要责任,甲方车辆交强险过期两天,甲因前期医疗费已起诉并判决(在上诉期间),乙方将事故车辆申请保全。乙方现又因伤残等费用起诉甲方,本案按常规应中止审理,待二审结案后审理,经调解,将上诉案一并调解,案结事了。(四)现场办案件法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农村承包合同,排除妨碍等案件,如果不到现场,只是案件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等,可能与现场实际差距较大,到现场一看什么都清楚了,最好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都汇集到现场,这样能使案件审理的快、准、服。案例,甲与乙(村委会)财产损害、农村承包两案。乙将甲承包地上的树砍伐数棵,民一审理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民二审理乙因土地承包四至不明承包费等诉甲承包合同,二审期间,甲服毒自杀(后经抢救出院),两案发回重审。(五)找双方当事人的弱点法任何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举证、事实等方面都有弱点,审理的时候一定要查出各自的弱点,抓住各自的弱点进行调解,告知其因为这个弱点,会导致案件对其不利结果,分开调解,这样对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很有效,基本在达到举证范围内的目的时,同意法官提出调解方案。案例,甲与乙兄弟之间20余年的房产纠纷案,甲与乙因土改时所分的房屋,从1984年双方因该财产发生纠纷,经起诉、撤诉、上诉、申诉、再审直到现在房屋被拆迁,20余年纠纷仍未解决。(六)民俗法(心理学)有些当事人,用法律法规和他讲不通,他就认自己的理,但是对一些民俗,也是俗话说的周易,他是相信的,如建房时开窗、开门、相邻关系、拆迁等案件,如果用周易方法和他讲这样建对其不利,当事人会很乐意的接受处理意见。案例,“丁子户”甲拒拆迁案。2004年,县黄海西路(东西)拆迁过程中的“丁子户”甲在绿化带范围拒拆导致部分工程搁置至今。2008年县镇西路(南北)拆迁过程“丁子户”甲的房屋在该路的桥北部,如不拆直接导致该路无法修通。(七)目的法首先要查清楚各自要达到的目的,抓住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调解,抓住这个心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调解,效果很好。案例,甲乙相邻关系案。甲与乙系南北邻居,甲乙房屋系统一规划、统一图纸、共用基础建房,乙先将房屋建好,甲又按统一图纸建房,另建基础,乙认为甲侵占其宅基地而发生纠纷。三﹑调解离婚案件的基本技巧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其中包含婚姻、子女抚养、婚前婚后财产、债权债务等。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上处理不好,是要出人命的,所以离婚案件,最好是调解。那么遇到离婚案件该如何做呢?1.查清事实先法庭调查,查清结婚时间、子女在分居时跟谁生活、婚前婚后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在查清以上事实后,承办法官心里就应该做到有数,该案应怎么处理法,抓住双方的心理、要达到的目的,分开调解。2.了解原被告离婚愿望的强烈程度先让原告出去,留下被告,看被告是否有条件的离婚。如果给被告任何条件都不同意离婚,只能向和好方面调解。因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在开庭时99%以上的都是不同意离婚,这里面部分是有条件的,如果满足条件就离婚,达不到条件就不同意离婚。这时候就要分清被告是否有意愿离婚。3.尝试达成不离婚协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时,没有达到分居2年法定条件的,多数判决不准离婚。在强调调解率的情况下,许多法官强制原告撤诉,半年后再起诉。我的处理方法是,如果被告无条件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就做和好工作,告知被告,如果不想离婚,可以给一次半年机会,期间能和好的,要好好过日子。如果和好不了,也不许到原告处吵闹,要互不打扰各自的生活,要冷静处理双方的感情问题,达成不离婚的协议。4.对于坚决离婚的原被告财产安排竞价如果被告是有条件离婚的,要把双方的条件向对方拉近,告知原告如果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要让步。双方都要抚养子女的,分居时子女在谁处应归谁最好,或者放弃要抚养费。处理此类案件的财产时,要告知双方自己竞价,如果不竞价,得依法拍卖,这样对双方都不利,竞价费用很高。各自竞价是市场价,而且要自己能接受,想要房子的要把价格打高,不想要房子要价格打低,如果该房子值30万,原告讲31万元,被告讲30万,就问被告31万,你要不要,如果不要就按30万卖给原告,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离婚时对房子不分割,不处理,离婚后可以起诉折产。5.对原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我处理的婚姻案件,以子女为切入点,虽爱情会改变,但父母对子女的亲情是永远不会变的。如果用亲情挽回不了父母的爱情,只能离婚。但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双方一定要从子女的利益考虑,要保证子女吃、住、学习等方面的利益。许多父母都会将房屋赠予给子女,这时一定要考虑到赠予是否成立的情况,一定要查清楚该房屋的产权是不是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的财产,要共同人爷爷奶奶,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限定原被告在为子女办理登记过户时给予协助办理。这样也是防止离婚后,一方反悔,损害到子女的利益。四﹑调解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法官调解或判决,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一定要合法,要办成“铁案”。调解时如果放弃部分权利必须是自愿的。缺席判决的案件,除了要求原告举证外,一定要依法审查证据,绝对依法判决。THEEND!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