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程序及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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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程序及案例评析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适用二、执法配合与协调三、行政执法程序四、典型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概述: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指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对立案的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七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七个工作日内立案,《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未规定立案的时间要求,但规定了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问题一:对违停当事人处以100百元的罚款,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问题二:能否当场收取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一、法律法规适用1、法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1)整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如在新建的开发区或近郊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如何管理和处罚?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③城市郊区。市区,即市法定边界内直接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所辖的县、自治县、旗等。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市区一般由城区和郊区组成。建成区(城区),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城市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联成一片,但同市区的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作城市建成区。城区具有两个特征:①各种建筑连片、集中,以人文景观为主;②以非农业生产为主。(2)具体条款的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2、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而引起的矛盾。X日,X城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X路北侧,发现有人正在破挖市政道路。经调查被破挖的市政道路长28米,宽2米,系X房地产开发未办理相关市政审批手续破挖市政道路。访局以未经批准破挖市政道路为由,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适用原则:运用上位法规定进行处罚3、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某种违法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某汽车修理店主营汽车清洗、维修业务外,兼营摩托车、助动车维修。因为拆卸后机车零件占地大,店主指使机修工把场地移向室外人行道,油污、烟蒂、破布、烂包装随处可见,50多平方米的人行道板油污渗入水泥,粘滑不堪,招致尘土沾附,不易清扫保洁,加剧了经营场所周边环境脏乱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适用原则: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具体条款二、执法协调与配合(一)相关规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七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帮助。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二)协调配合的主要内容日常监管、案件移送、技术鉴定、相关行政决定的作出、相关行政措施的运用等1、日常监管的职责划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涉及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城管部门处理。如违法建设的发现,有证的以规划局为主,无证的以执法局为主2、案件移送:案件移送应提供以下材料:(1)移送函(2)相关调查情况、技术鉴定结论等(3)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处理建议及理由3、相关行政决定的作出:包括赔偿损失、补偿费、恢复原状、补办手续等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擅自移植树木)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擅自开道口)4、技术鉴定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违法建设的界定、擅自砍伐树木、噪音污染等5、相互告知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执法局6、协助执行:如违法停车三、行政执法程序(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为例)三个阶段:调查取证阶段、作出决定阶段、决定执行阶段(一)调查取证阶段:1、几个关键问题(1)违法建设的认定(2)违法当事人的确定(3)法律运用(1)违法建设的认定A、具体案例Ⅰ、争议的焦点:是否是违法构筑物Ⅱ、法院的观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肥市规划局具有对搭建的木质结构的性质进行界定的职权至于其它楼层的搭建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安全,不是当事人可以搭建违法建设的合法理由,楼上的搭建是否应予拆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Ⅲ、法院的建议:B、所有的违法建设是否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主要理由如下:(1)从违法建筑的处理上看,并非所有的违章建筑都要强拆。违法建筑本身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强行规定,无成为合法建筑物可能的违法建筑,另一类是并未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强行规定,事后可通过补办手续,从而成为合法建筑的违法建筑。因此,强拆只能针对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需要拆除之后,才可以进行。(2)从职权从属上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3)从保护相对人利益角度看。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因此,拆违对于违法建设所有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城管部门认定房屋系违法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除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认定。这样能够有效保障相对人的权益。个人观点:一般情况下,须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特别是对办理过前期许可手续的、农民自住房、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等。C、请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要内容一是该建设是否是违法建设二是对该建设如何处理。是拆除、罚款、没收收入还是其他处理(2)违法当事人的确定主要问题:如何确定违法当事人一是无法确定所有人二是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于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设,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法律运用主要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需要作出处罚处理,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立法法》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2004年最高院的《座谈会纪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基于法律,原则上应可采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2、证据收集A、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下列几方面的证据:(一)违法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违法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住址(地址);(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方面的证据:违法建设是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有无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时间、地点,违法建设的使用性质、工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三)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违法行为是否已改正等其他证据。B、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可通过现场检查、现场勘察、现场拍照录像、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提请规划部门界定等方式获得。3、一般流程:(1)案件发现: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2)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现场《现场检查(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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