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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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企业法任务一企业法概述什么是企业?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特征:1.依法设立2.从事商品经营活动3.以营利为目的4.独立核算、自负盈亏5.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的概念;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的体系:按企业性质来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企业私营企业任务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指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伙企业法我国的《合伙企业法》适用的对象:1.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2.法人为有限合伙人。不适用于:1.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2.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的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补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举例: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如果合伙人B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传让给内部的C,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B将财产份额对外转让给外部的E,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举例: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B以汽车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B以汽车提供质押,向乙借钱10万元。此行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执行的形式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A、B、C、D共同管理。(2)委托某一合伙人B管理,只有B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行为可以有内部限制。(3)对外聘请委托E管理企业事务。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各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检查权、查阅账簿和文件权、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3.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报告。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2.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与本企业交易;4.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4.合伙事务表决权事务决议的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4.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法条解读:1.有约定从约定2.未约定则协商3.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4.分不清出资比例则平分。损益分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C.由合伙人协商决定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其他事项(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6)合伙协议的订立、修订(7)新合伙人入伙【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C.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到期拒绝还本付息。银行直接向C要100万。C是可以拒绝的,因为先企业后个人。只有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人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举例: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到期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甲财产40万,余款乙银行可以要求C偿还,C此时不能拒绝,对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C可以按照内部分担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追偿。【例题】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7.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举例: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B向乙借款10万元,则该情况属于个人债务清偿问题。1.对合伙人的债权人的限制:(1)不得“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不得“代位行使”B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不得自行接管B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4)不得变卖B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清偿手段:(1)B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2)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新增)【例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例题】判断:甲为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丙20万元,丙欠乙30万元。丙提出:将甲欠丙的20万元抵销丙欠乙的20万元,丙再偿还乙10万元。丙的主张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8.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题】判断: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9.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当事人被动丧失了行为能力(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除名:当事人主动故意与重大过失引起(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D.未履行出资义务财产继承(1)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E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E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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