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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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学习重点(目的)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管理2、合伙企业的特征、类型3、合伙企业的内部、外部关系第一节企业概述一、企业概述1、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自主的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2、特征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而成的组织体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品经济组织具有经营自主权具有独立和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3、分类(1)根据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企业法律属性不同: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3)根据所有制划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二、企业法企业法是规范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与管理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世界银行报告披露:在加拿大成立一家公司只需要1个程序5天的时间。在中国内地,则需要14个程序38天。中国香港3个程序6天。美国6个程序6天。创业需要激情和冲动,走完l4个程序38天之后,基本上已经进入“创业冷静期”,可能就不想干了。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容易、经营效率高、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但企业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投资风险大,经营规模受限制。(二)法律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不是纳税主体独资企业的纳税规则独资企业虽然是一个经营实体,但由于企业的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合一的的,所以许多国家在法律上一般不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1、相同点:都为个人投资,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2、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后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设立(2)个体工商户为商个人,而独资企业为经营实体,属于经济组织范畴(3)个体工商户具有劳动性,其雇工人数在8人以下,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资本性(4)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出资设立,而独资企业仅以个人名义设立(5)承担责任不同: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须建立会计制度,享受国家对企业的待遇和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则不能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2、前者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后者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前者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后者投资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4、前者不是法人,后者是公司的一种,是法人四、企业设立程序1、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与责任形式、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自然人的要求:具有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拥有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程序(1)申请(2)审核登记准则主义,15日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或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五、企业的变更登记企业存续期间,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形,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六、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权利-所有权义务-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模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管理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4、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务管理和社会保障-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任意解散、强制解散、法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使个人独资企业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产生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清算人的职权(3)清偿债务的顺序支付了清算费用后,首先应清偿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其次所欠税款,最后企业债务。(4)清算后果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未清偿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000年6月,王某下岗后利用家庭自有的3万元人民币,另向朋友借了1万元人民币,合计4万元人民币,在自己家附近租了一个30平方米的空房,准备自己投资兴办了一个小型豆制品加工作坊。该作坊计划由王某及其妻子共同经营。问题:王某如要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以王某的企业对外负债,应以王某个人的财产偿还,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企业经营亏损,借朋友的的1万元是否能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述(一)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成立的程序1、签订合伙协议;2、申请设立登记;3、审核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A、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a、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收益权;b、共同支配权;c、利益分配权;2、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权与执行权(1)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但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限于企业重大事务,如合伙人可否与本企业交易;处分企业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转让伙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其合伙企业名义担保;(3)合伙人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企业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5)异议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义务1、按照约定出资的义务;2、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4、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该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5、分担企业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亏损分担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7、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8、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有权代表企业,其在代表范围内的从事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法定的应承担的比例时,合伙人在对外清偿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对其追偿只承担约定或法定比例内的责任,不负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供货。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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