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四师党委老干部局:王蕾主要内容:一、我师老干部工作现状二、老干部工作基本常识三、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一、我师老干部工作现状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师:离退休干部总数(7908)离休干部(648)退休干部(7237)按机关管理的(63)按事业单位(52)按企业管理的(533)按机关管理的(313)按事业单位(2026)按企业管理的(4898)老八路(14)老解放(634)我师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比较规范,为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奠定了组织基础和保障。目前,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总支)14个,党小组143个,为老干部和老党员的政治学习奠定了组织保证。每年我师在师党校都会举办一期老年党支部书记学习班,为组织老干部学习培训了骨干。每年坚持组织一至两批离退休干部赴内地疗养,组织部分老同志赴师内参观工农业生产,了解我师的发展情况。坚持了老干部阅文、情况通报、赠阅报刊、节日慰问等制度,使老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2013年,我师各单位共为离退休干部订阅《生活晚报》6722份,《金秋》杂志562份。二、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常识1、离休干部参加革命时期的划分(一)1921年7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可以离职休养,称“老红军”(二)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称“老八路”。(抗日战争前期)(三)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称“老八路”(抗日战争后期)(四)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称“老解放”(解放战争时期)。2、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要略为从优老干部离休后,按年增发1-3个月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其中,老红军3个月,老八路前期2个半月,后期2个月,老解放1个月),按年度计发,并在每年的元月份一次性发给。发放的项目:基本离休费,不含护理费、规范后的补贴等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3、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离休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按中央规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应实报实销”(《药品目录》为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二是:一定要在单位指定的医院看病就诊,使用正规发票,并附有双处方。三是:在药店购药或在私人诊所就诊,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注:单位指定的药店除外)。未经原单位同意私自外出看病不予报销。四是:凡是国家卫生部门规定自费药品,均不予报销。(政策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办法》)4、医疗周转金为了鼓励离休干部节约医药费,解决离休干部看病拿现金困难的问题,兵团离休干部医疗采取周转金的管理办法。兵团各师的医疗周转金根据各地实际,发放数额不同。我师离休干部医疗周转金的标准是老八路7000元/年,老解放5000元/年。每年年初一次性发给。5、老干部护理费老干部护理费,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护理费,一类是特殊护理费老八路: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老解放”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特殊护理费每人每月600元特殊护理费审批程序:(1)离休干部本人提出申请,交原工作单位(2)经当地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鉴定后,符合政策规定(附相关资料)(3)由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填写享受特殊性护理费申请表(4)由医疗保健部门鉴定意见(5)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按规定从次月开始享受护理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几点常识:(一)离休干部“两费”,指离休费、医药费(二)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指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政策依据:新兵党办发【2003】18号)(三)离休干部“双高期”,指高龄期,高发病期。(四)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务支持,加强管理(五)“两项建设”,一是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二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六)“四就近”,一是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二是就近活动,三十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四是就近发挥作用。(社区资源)(七)“三好老干部”,一是学习活动好,二是教育后代好,三是家庭关系好。(八)“六老”,一是老有所养,二是老有所医,三是老有所教,四是老有所学,五是老有所为,六是老有所乐。(九)“五好党支部”,一是支部班子好,二是党员队伍好,三是组织设置好,四是活动开展好,五是群众反映好。三、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1、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师民政发【2012】2号)企业老八路抚恤标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发放标准(企业老八路从1998年4月1日起改按行政机关了离休干部标准执行生活待遇,这部分老干部改变隶属关系后,应享受所在师(局)机关同级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师办发【2010】115号),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并从2010年7月26日起实施,2010年7月26日前死亡的,不再补发。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职工抚恤待遇标准: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冬季采暖补贴: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l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师办发【2010】113号)师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师财发【2010】447号)离休及团场、企业退休人员已执行师办发【2010】113号文件精神的,不再执行此通知自2010—2011年取暖期执行团场、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取暖标准:职务补助标准(元/人)备注地(厅)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400县(处)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200科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下人员11003、生活补贴(师办发[2010]114号)企业职工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一、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月l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4、关于遗属(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师党办发【2009】41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一、调整后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孀补助费由原来500元调整为1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10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800元。二、遗孀有离退休费的,其现行离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5、关于探亲待遇(师人发【2001】年4号)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