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常见问题解答市委老干部局张哺联系电话:3030062QQ:3830317412012年一、关于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一)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9]13号)中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之制度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或到周边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中共淮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暂行规定》(淮发(90)077号)中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待遇方面共七条:第一条:“离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文件。各单位要严格阅文制度,每月至少两次,对回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所在乡镇组织学习,对行动不便的,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单位可派人送文上门,或传达主要精神,让每个离休干部都能按照规定看到文件。”淮发(90)077号文件之政治待遇第二条:组织离休干部参加必要的会议,听必要的报告,特别是市里统一组织的会议,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重大节日的庆祝会、联欢会,要请离休干部代表到主席台就座。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中,要有离休干部代表,每年评比优秀党员时应将党员离休干部列入评比范围。第三条:各单位要组织安排好党员离休干部过好组织生活。第四条:离休干部同在职干部一样订阅报刊。淮发(90)077号之政治待遇第五条:市和市直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向离休干部报告政治经济形势和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并经常征求他们的意见。重要节日和“敬老日”各单位应对离休干部登门走访或召开座谈会、联谊会进行慰问。第六条:本着大中小结合,以小型为主的原则,建立老干部活动室。第七条:本着分散和集中相结合,以就地就近为主的原则,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了解形势开阔眼界。(二)政治待遇落实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及政策依据。►部分单位领导重要节日期间没有登门慰问1、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皖发〔1981〕97号)规定: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离退休老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二)政治待遇落实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及政策依据2、淮发(90)077号重要节日和“敬老日”各单位应对离休干部登门走访或召开座谈会、联谊会进行慰问。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在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能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①.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正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③.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部分老干部反映不能及时阅读有关文件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该文件规定: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制度。2.《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1〕40号)该文件规定: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9〕13号)该文件规定: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或到周边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4.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工作的通知》(皖老字〔1992〕13号)该文件规定: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切实做好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的工作。凡有离退休干部的单位,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本单位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的落实情况。该文件还规定:老同志正常阅文要做到“三有”:有一套专供老同志阅读的发到县团级的中央和省委文件、有固定的阅文室、有健全的阅文制度。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资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对身体不好不能到阅文室阅文的老同志,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上门送阅或上门传达。对分散居住在农村的可采取定期、定点分片组织学习或传达,保证老同志能够按规定了解党和国家重要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该文件还规定: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要请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老同志看文件、听报告,要注意通知到位,并做好接送工作,车辆一定要保证。►关于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活动的问题1.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31号)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带回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3.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皖老字〔2001〕5号)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坚持就地就近组织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成果。适当组织老同志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了解,更加自觉地支持、参与改革。4.淮发(90)077号。该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本着分散和集中相结合,以就地就近为主的原则,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务生产建设项目,了解形势开阔眼界。参观所需差旅费由原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5.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皖老通字〔2010〕8号)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老同志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坚决排除安全隐患。坚持“就地、就近、安全、节俭”的原则组织老干部活动,尽可能减少老干部外出参观考察活动,节假日期间一律不组织老干部外出参观考察活动。必须组织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事先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的安全预案,落实好安全保障措施。特别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用车保障要安排车况良好的车辆和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的司乘人员,必要时要配备随行医护人员,保证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问题1.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的设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问题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的选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问题3.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党费如何缴纳中共淮北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党费返还比例:淮组字〔2012〕2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4.党员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中组发〔2006〕12号规定: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三、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一)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体现在:1.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至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3.离休干部按不同情况分别享受一定数额的护理费。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6.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以实报实销。7.每年按一定标准分别提取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用以保证离休干部日常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困难补助。(三)干部退休后享受的生活待遇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