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法》参考书目:1、《新公司法法条释义》,赵旭东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新公司法实务精答》,赵旭东著,人民法院出版社。3、《新公司法案例解读》,赵旭东著,人民法院出版社。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适用指南》,胡光宝主编,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5、《最新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时建中著,中国法制出版社。6、《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上、中、下三册,张穹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7、《公司法论》(上卷),范健、蒋大兴著,南京大学出版社。8、《新公司法论》,周友苏著。9、《新公司与企业法》,王文宇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0、《公司法》,柯芳枝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公司法律论丛:1、《公司法律评论》2002-2005卷,顾功耘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公司法评论》1-5卷,赵旭东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3、《公司法律报告》1-4卷,蒋大兴主编,中信出版社。4、《公司法与证券法论丛》,沈四宝、丁丁主编,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5、《月旦民商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本章包括二节:一、公司概述二、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概述本节包括四个问题: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三、公司与企业的关系★四、公司的分类★公司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或隐名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的概念1.法人与公司(大陆法系)(1)法人?法人即法律人格,是由一国法律来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何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①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③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A.“财产”;“有财产才有人格”。B.“独立”;C.“必要”。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法人公法人私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一般意义的依法成立的公司2、公司的定义(1)公司的一般定义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2)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归纳定义——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东《公司法学》)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性。(合法性)2、公司具有营利性。3、公司具有社会性。4、公司具有资合性。5、公司具有社团性。6、公司具有自治性。三、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企业类型地位治理结构治理规则内资企业现代企业公司企业有限公司一般(2—50人)法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章程1人一般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法人募集设立公开[上市公司]定向[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非法人协议有限合伙(地方性立法)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传统企业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法人乡村集体不定私营企业不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资企业(股权型)法人董事会联合管理章程协议合作企业(契约型)不定外资企业不定(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⑴法律依据不同。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⑵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非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⑶责任形式不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⑷财产结构不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彼此分离、严格区分,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则与业主个人的财产混为一体。⑸设立标准不同。设立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不但条件严格,而且程序繁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要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不但条件宽松,而且程序简便。⑹组织机构不同。公司是典型的法人,须依法设置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无需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⑺投资人的性质不同。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还可以是国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必须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一个。⑻资本要求不同。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虽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二)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⑴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一种典型的企业法人,而普通合伙企业则是一种非法人式企业。⑵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而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则是合伙协议。⑶出资人的称谓不同。公司的出资人在法律上称为“股东”,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在法律上则称为“合伙人”。⑷财产结构不同。公司的财产属于独立型,归公司所有;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则属于共有型,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⑸资本不同。设立公司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则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⑹业务执行主体不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业务都必须执行,但其执行的主体却有明显的差异。公司的业务由董事会执行,而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则由合伙人执行.⑺责任形式不同。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⑻表决办法不同。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采用“一股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企业决定法定重大问题时则可以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⑼利润分配办法不同。公司的利润可由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或实际认购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可有由股东协商;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⑽清算者的法定形式不同。公司与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法都要进行清算,但清算者的法定形式并不相同。公司的清算者为清算组,而合伙企业的清算者则为清算人。四、公司的分类(一)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股份股东组成的,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股份股东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兼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新《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以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1.总(本)公司。是指在组织上统辖其系统内所有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它有权对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公司。2.分公司。是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受其统辖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总公司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③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④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2003年)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及解析:C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选C.(三)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1.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策权。2.子公司。也称被控股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子公司同分公司的最大区别。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一:北方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工程货款案某钢铁公司因生意兴旺,积累了雄厚资金,准备向外投资。经营房地产的王某在南方开发的几个房地产项目均获得了不小的收益,也准备进军北方市场。于是该钢铁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和王某决定,由钢铁公司和王某投资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北方共同投资设立“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钢铁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投资,王某的房地产公司以现金、设备等合计5000万元投资。双方签署了《出资协议》,由王某担任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为公司购买土地的过程中有行贿行为,被依法逮捕。北方房地产公司陷入困境,拖欠工人工资、工程货款等无力偿还,工人和物料供应商找到李某,要求钢铁公司偿还。效果示意图:钢铁公司王某的房地产公司北方房地产公司5000万5000万公司债权人?问题:1、拖欠工人的工资、工程的货款是否应由钢铁公司偿还?为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