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名言不展示证据是不正义的巨大源泉。———英国法谚第二十三章执行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诉讼执行概述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三、执行的变更程序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一节刑事诉讼执行概述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刑事诉讼执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合法性2、及时性3、强制性二、刑事诉讼执行的意义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使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在押人能立即得到释放,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儆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分子,起到预防、减少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能够通过执行检验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和社会效果三、现代刑事诉讼执行的原则法制原则人道原则自食其力原则重返社会原则四、执行的依据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和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五、执行的机关1、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2、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无罪、免除刑罚、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看守所: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公安机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最高法院院长2、执行法院:原第一审法院3、执行期限: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4、执行方法: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5、执行地点: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6、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执行的监督查明同级法院是否收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判和执行死刑的命令检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活动是否合法死刑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提出建议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拍照、摄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7、死刑执行中的其他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可以会见其近亲属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完毕,由法医验明确实死亡后,由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执行的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逐级上报最高法院对罪犯的遗书遗言交给罪犯家属处理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参考资料】1.解密死刑执行过程2.我所亲历的死刑执行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1、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应自收到上述文书后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交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治保委员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六、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一经宣判,应该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抗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立即释放被告人。另外,在执行无罪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无罪公民的名誉,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节变更执行程序一、死刑执行的变更1、停止执行执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刑执行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还应包括: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2、暂停执行在临场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法院裁定。【参:死刑执行前4分钟停止】3、停止执行或暂停执行后的处理原判确有错误的,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被查证属实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罪犯正在怀孕(或已经作了人工流产)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改判其他刑罚【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二、死缓执行的变更1、变更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执行期满,应当由监狱提出减刑书面建议,报省级监狱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当地高级法院在1个月内(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裁定予以减刑一般减为无期徒刑同时又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如检举揭发监内犯罪、制止罪犯逃跑或自杀、有重大发明或技术革新、舍己救人等,则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服刑地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服刑地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经上诉或抗诉程序,裁判生效后,应当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在二年考验期满后,减刑裁定尚未作出前故意犯罪的,不应视为在缓刑期间犯罪,而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暂予监外执行1、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除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注意: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2、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交付执行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法院在宣告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抄送检察院和通知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抄送检察院和通知公安机关、原审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和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收监执行余刑四、减刑1、减刑的概念和含义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减为较轻刑种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其他刑罚(如有期徒刑)减刑的,已执行的刑期则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2、减刑的条件(择其一)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3、减刑案件的管辖无期徒刑案件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根据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有期徒刑案件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管制、拘役、由看守所执行的案件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4、减刑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但拘役、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五、假释1、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了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了10年以上,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但须注意:如有特殊情节(涉及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经最高法院核准,假释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2、假释的条件(同时具备)执行期限的要求:有期徒刑罪犯应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罪犯应执行10年以上主观改造上的要求: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3、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4、假释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同减刑案件西方国家的累进处遇制度将执行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随着受刑罪犯教育改造程度或称表现成绩的逐步上升,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待遇逐渐转好,以此鼓励受刑罪犯加快改造步伐。执行初期(15日至20日)为独居阶段,罪犯要服一定劳役,同时接受有关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心理精神状态、疾病、嗜好、犯罪性质等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考查。此后,进入杂居阶段,罪犯必须在开放、半开放或全封闭的场所中强制劳动,劳动纪律和态度由执行官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加以记录,作为进一步考查评定级别的依据。罪犯的待遇可根据改造进展逐步有所提高,如在一定的限制和监视下,可与亲属通信和会见,可借阅书刊,娱乐等。成绩优良者可进入假释阶段,罪犯可代行看守一定事务,可自由地借、买书刊,通信、会面、散步、运动,并可申请外出,与社会交往。但进入假释阶段较难,必须是已具备了适应社会的能力,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复归社会的罪犯。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三、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课后阅读文献刑事执行新探我所参与过的死刑执行刑事执行权及其制约美国电椅极刑大赦国际浅析刑事执行法律关系解密中国死刑执行过程刑事执行体制的科学构建课后练习一、单项选择1.下列生效判决,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是()。A.拘役B.管制C.有期徒刑D.死刑2.监狱和劳改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处理。A.原判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B.公安机关C.原判人民法院的下一级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派员临场监督。A.上级人民法院B.上级人民检察院C.同级人民检察院D.同级公安机关二、多项选择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在狱中受虐待的C.怀孕的妇女D.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下列生效判决中法律规定可以由法院执行的是()。A.宣布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B.有期徒刑的判决C.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判决D.死刑立即执行3.()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执行。A.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B.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C.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D.被判处罚金的罪犯4.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但()情形,应当停止执行。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隐藏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已怀孕3个月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被告人田某,声称自己有一未满1岁的孩子正在哺乳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A.管制B.有期徒刑的缓刑C.拘役D.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