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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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名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二、拘传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四、拘留五、逮捕•陈某因涉嫌抢劫被逮捕案•陈某,前进村农民,因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问题】如果你是执行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评析】•本案中,可以这样说,村民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性质的误解。•首先,村民甲的错误有两点,其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性,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机关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强制措施的执行;•其二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村民乙则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丙口中的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旧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未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收容审查被公安机关普遍应用于刑事诉讼当中,新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了拘留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收审制度自然取消。•最后村民丁则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一谈了第一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2、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特点•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具有特定目的•必须依法适用二、强制措施的性质1、性质:一种程序性保障措施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法律依据不同•适用时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的阶段不同•具体种类不同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扭送不同三、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意义•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王某被拘传案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泽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问题】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92条的规定,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法定程序。•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诉讼代表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拘传的特征•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目的是强制就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并被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也有不少基层办案人员认为,延长拘传时限,是现实的需要。3、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强制力不同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4、拘传同留置盘问的区别•性质不同:一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一为行政强制措施•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前者三机关均可,后者只有公安机关•适用对象不同:后者适用于涉嫌违法者•适用时间不同:拘传只能在立案之后采取•期限不同:拘传最长12小时,留置盘问最长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5、拘传与“双规”的区别•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法律依据不同,拘传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双规”的法律依据是《行政监察法》•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则是行政监察机关•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是否有强制性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是其缺陷二、拘传的程序•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领导(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拘传票)•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问题】甲县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能否到乙县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公安机关决定张某取保候审案•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谢某的话主要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58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二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排除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不得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能否取保候审?(注意:1999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取代1998年公安部规定)三、取保候审的种类(一)保证人保证(1)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使用情形:无力缴纳保证金;未成年或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2)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3)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和责任•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义务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经查证属实,由县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报告人逃匿的,保证人与其串通、协助逃匿或明知藏匿地点拒不提供的,对保证人依法追究刑责;•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被告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前原告诉求为限;(二)财产保证(1)财产保证(也称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2)保证金的数额: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退还及保证人的罚款,由县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期间被保证人重新犯罪的,由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待判决生效后,故意犯罪的没收,过失或不构成犯罪的退还;•PS: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金应以人民币缴纳,被没收的5日内向执行机关上一级申请复核一次;不可提行政诉讼•四、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取保候审由法检决定的,执行机关批准离开的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②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传讯时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公检法还可责令其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②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③不得从事特定活动;•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五、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领导(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六、取保候审的执行1、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2)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3)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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