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审判程序练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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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李某(男),28岁,趁邻居徐某(女)一人在家,用刀胁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顺手将徐某手机拿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杀一儆百,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示:“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徐某的手机,但当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李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行15年。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1、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是错误的。宣布开庭后,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是错误的。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问或者讯问,审判长认为发问、讯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发问、讯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但无权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4、本案中,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打断其最后陈述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护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被告人同时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法院不应当予以审理并加以判决。本案中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自己曾将被害人的手机拿走,检察院并没有起诉该事实,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允侦查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6、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就判决其构成盗窃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审程序叶某故意伤害毛某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叶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状和抗诉状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抗诉状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叶某,听取了毛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对叶某的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1、市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错误的。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3、第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是错误的。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提出了上诉而不应当对其加重刑罚错误。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5、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错误。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第二审法院不能发回重新审判。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才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县法院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7、县法院规定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是错误的。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审判监督程序吴某,被以罗某为首的几个人拦住,要求拿些“买烟钱”。吴某声称没钱,罗某便手拿铁锤向吴某打过来,吴某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罗某,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互有责任,对罗某、吴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的父亲听人讲儿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是向县人民法院申诉。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过1年的时间仍然没有给予答复。县人民法院新到任的院长在接待群众来访的时候,听取了吴某父亲的申诉,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当即决定由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后,吴某被改判无罪,但人民检察院认为改判有错误,在抗诉期内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用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市人民检察院于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进行2个月的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自己审理,于是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1)县法院受理吴某父亲的申诉1年后未给予答复错误;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2)县法院院长决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判错误;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决定由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错误;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4)二审法院用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错误;应当用裁定驳回抗诉。(5)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错误;本案重新审判后,经过了二审后判决、裁定生效。该裁判是由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因此,只有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6)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指令县法院再审是错误;对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才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7)市中院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2个月的审查后才指令县法院再审错误;接受抗诉的法院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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