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16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17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6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7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8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9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人民法院职权:审判权。10被害人的特点:(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3)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也要求经济赔偿,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的相同权利。被害人权利:①控告权②申诉权③委托代理权④自私权⑤申请抗辩权。被害人诉讼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1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①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辩护权③拒绝回答权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副本⑤参加法庭调查权⑥参加法庭辩论权⑦最后陈述权⑧反诉权(2)救济性权利:①申请复议权②控告权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④申诉权⑤上诉权12刑事诉讼基本法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基本行为准则。13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基本原则:(1)分工明确、合理原则(2)保证证据、及时审查案件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便于诉讼原则14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应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种类:1自行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行主动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指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回避。3指令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回避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15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指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免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16刑事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1)产生的根本不同(2)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3)使用的范围不同(4)从事活动的名义不同(5)权限范围不同(6)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17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2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3正确立案,可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正确立案,可以使案件得到合理分流,节约刑事诉讼资源5通过经常性的立案工作,可以有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1.中国封建时期的司法制度特点:1.司法与行政不分,没有专门的基层审判机。2.刑事和民事部分,没有专门的刑事诉讼程序,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都适用一种诉讼程序。3.控诉和审判不分,没有专门的公诉机关,而是由司法官员主动调查和追诉,同时负责案件的裁判。2.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等由侦查权的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下,通过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揭示或者查明争讼真相,根据事实和法律,主要采用裁判方法,解决各种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案件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活动。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方面的国家强制性规范。4.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演变:1.弹劾式诉讼:a私人告诉,不告不理。B诉讼双方地位平等。C法官处于消极仲裁的地位。D实行神明裁判制度。2.纠问式诉讼:a国家主动追究犯罪。B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实行有罪推定。C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D实行法定证据制度。3.当事人主义诉讼:a在审前阶段赋予被追诉人较多的诉讼权利,使之可以与侦诉机关平等对抗。B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为了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C诉讼进程尤其是审判过程有当事人主导进行,法官仅保持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4.职权主义诉讼:a在审前阶段更为重视效率价值b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实行卷宗移送主义c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官主导庭审过程5.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内容):1.将原有的164个条文增加为225条,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并对拘留制度进行改造,以解决废除收容审查后留下的制度真空。2.废除了免予起诉,修改和完善了检查院的不起诉制度。3.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4.将律师介入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6.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1.公正:实体公正、形式公正、程序公正。效率价值:诉讼经济原则、诉讼及时原则。2.诉讼程序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效率价值,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3.司法行为不同于纯粹的经济行为,不论其诉讼资源如何有限,其本身仍应以实现公正为其基本的价值目标,只有在保障这一目标不会受到不适当损害的前提下才可以对诉讼程序进行某种程度的简化。7.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在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由于政府权力本身就是以保障个人权益为存在根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政府依法追究犯罪虽直接出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幸福的安全保障,即使是确定无疑的罪犯也不可能放弃国家的司法保护,而容忍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样,保障人权虽然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但同时也是民主政府耐以存在的合理根据,只要是承认人民主权原则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个人的基本人权,因此采取民主宪政体制的现代各国,无论其实现民主的具体形式以及民主程度如何无不在刑事诉讼中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尽可能统一。8.证据(是指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9.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特点):客观性强,真实性大,稳定性强,证明力弱。(书证)特点:直观性强,稳定性强,证明力较强。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10.证据的理论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1.侦查的感念:侦查的主体具有法定性,对象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法定性,目的具有特定性。12.侦查的意义:是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是公诉和审判的前提的和基础,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13具体的侦查行为(如何进行侦查):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14.侦查终结的处理:制作结案报告,报请审批,立卷归档,对案件的处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撤销案件)15.人民检查院侦查监督的方式:1.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方式。2.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的方式。3.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的控告的方式。4.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