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课件(GB30871-2014)(2015.06.01实施)目录一、吊装作业二、动火作业三、登高作业四、临时用电作业五、受限空间作业六、盲板抽堵作业七、动土作业八、断路作业一、起重吊装作业1、定义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2、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m>100t;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c)三级吊装作业:m<40t。3、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3.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3.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3.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安全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3.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4、作业中安全措施4.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明显标志。4.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4.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二、动火作业1、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特级动火规定执行。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7、动火区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0、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常见物质爆炸极限:氢气4.0-74.2%,甲烷5.3-14%一氧化碳12.5-74.2%,乙炔2.2-81%,苯1.2-8.0%,甲醇5.5-36.0%,氨气15-27%。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1、定义1.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1.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1.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1.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2、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2.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2.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2.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四、临时用电作业1、定义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临时用电作业要求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要求。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五、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1、定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2.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2.2安全隔绝2.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2.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