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主要内容•一、统计法简介•二、统计法的主要内容•三、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一、统计法简介•1:统计:调查研究认知活动,客观、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统计工作: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和管理活动的工作•3: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成果•4:统计学: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5:政府统计: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特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6:统计法: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适用范围政府统计)•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的讲,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统计及统计法的特点•统计作为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过程,认识过程,具有以下特点:从方法、工具的角度看,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从统计的结果看,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统计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全国人大、根本问题,最高法律效力)•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地方性统计法规(省人大,本地实施)•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38年修正•建国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统计立法工作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施行。(计划经济)•1996年进行修改。(可以罚款,靠经济手段来调节,解决了部分问题)•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统计法》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了加大罚款额和并对科学性,独立性、责任性公开性等作了调整)法律意识•建立法制社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明确法律责任是必须的(法律一经颁布就视为知道),许多调查对象对统计法不清楚具体责任,执法前认为不动真格,动了真格才知道最厉害!《细则》中明确了统计的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4条2款3项P12)•人有情,法无情(初次,多次)不是没效果,是欠帐太多,人大定的,书上说简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与新《统计法》•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目的:•第二条:范围第2条范围(军队例外)•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统计法》•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对象统计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就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主要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功能,维护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社会管理。•统计法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机构、标准,手段、队伍)•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申报、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机构人员职权违法查处)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我国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有以下三种情况: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3、部门统计系统•二是经费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三是业务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当前理解•目的:迫使统计工作者依法统计(调查者和调查对象)•调查对象重视统计工作的保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例:迟报)•源头数据真实准确,打击弄虚作假•加大执法力度,每人都将面临责任(公平、公开、公正)•返回统计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返回总则•十条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国家、部门、地方•项目、制定、审批或备案(11,12,13,14条)(对工作管理调整不在此范围)•合法性(15条)(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调查方式(16条)•统计标准:(17条)部门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报送方式(18)•经费保障(19条)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20条)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21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审核、签署责任(例子)•(22条)管理•(23、24条)定期公布、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5、26条)保密、查询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27条、28条机构设置•29条、责任•30条、调查权限•31条、资格考试技术能力要求监督检查•32、33条监督主体•34条部门配合•35条检查权力(程序合法:2人,亮证)•36条调查对象如实反映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统计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39(违反本条一款2项)•刑事法律责任47,•37,38,•40•41•42,43,44,45•46复议附则•48•49,•50•返回三、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方式(定期或临时;全面或重点;联合或单独)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统计行政争议的解决•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统计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