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确定其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货物运输是将货物从一国境内运往另一国的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多式联运3一、海上货物运输法(1)内国法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2)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4二、海运的形态班轮运输(liner)也称“提单运输”,具有固定航线、船期、停靠港口和运费的特点,即“四固定”。租船运输(tramp)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通常签订租船合同。包括:光船租赁(bareboatcharter)航次租船(voyagecharter)定期租船(timecharter)5三、海运合同的种类租船合同提单–货物收据–合同证明–货物所有权凭证6(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7(一)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8(一)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内占有、管理和使用,并向船舶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9(二)提单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BILLOFLADING),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OFLADING)。10(二)提单1、提单的概念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提单通常是一页纸,有正反两面。提单背面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1(二)提单2、提单的作用(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证明;据以交货凭证。a.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b.当提单在受让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证据。(3)提单是物权凭证12合同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不一致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内容为准。13(二)提单3、提单的分类(1)已装船提单(ShippedB/L,Onboard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2)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B/L,FoulB/L)(3)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OpenB/L)和指示提单(OrderB/L)(4)直达提单(DirectB/L)、海上联运提单(OceanThroughB/L)和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MultimodalTransportB/L)14(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一般注有船名和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所接受的货物尚未装船时所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它占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而多式联运单据视具体情况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即可)15(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16(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了不良批注的提单,如“破包”“污损”等。承运人交货时,在批注的范围内可以免责。17(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根据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shipping-ICS)1951年的规定,载有下列批注的提单,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不明显地指出货品或包装不令人满意,如旧箱、旧桶等;强调对于货物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风险,承运人不予承担,例如“易腐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腐烂不负责任”;不知条款(unknownclause),如“据申报”、“托运人装船和计数”等等。18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司托运的5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19(4)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流通性差,一般不得转让,但有些国家也允许背书转让;指示提单凭指示交货,可以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货交持单人,流通性强,但风险较大。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都较少使用。20(5)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直达提单是指货物由装运港直接运达目的港不转船的提单;转船提单(海上联运)是指货物在中途交给其他承运人用船舶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将货物经过多种运输方式运至目的地的提单,多用于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214、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22背景对提单的调整最初适用合同法,一方面要求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承担严格责任,另一方面适用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于是承运人通过各自班轮公会的垄断力量,在提单上加入大量的免责条款,强加给货主。这种情况引起了进出口商、银行和保险界的强烈不满。美国1893年制定《哈特法》率先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并最终导致这方面统一实体法-《海牙规则》产生。23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16条,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于公约草案是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9月在海牙起草的一个提单规则,故称为《海牙规则》。1931年6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2月,共有88个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权利凭证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但不适用于租船合同、活动物运输、合同注明在甲板上载运的甲板货运输。24(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货义务;(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3)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海牙规则25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26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适用。(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维斯比规则27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根本性修改,在有关承运人责任问题上废除了“航行过失免责”,基本落实了过失责任原则。但由于《汉堡规则》的缔约国均为航运不发达国,因此其影响有限。28汉堡规则(1)对承运人的责任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4)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的2.5倍为限。(5)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港至港(从交到接)。(6)责任限制:每件货物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以二者之中高者为准。(7)诉讼时效:二年。经索赔人声明可以延长。295、海运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根据《海商法》的定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306、承运人的义务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合理速遣货交收货人31(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适航(seaworthy)有三种不同的程度:–只要船东没有参与过失行为,就不必为船舶不适航负责的条款,通常用于自由定约的租船合同中(金康合同)–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绝对适航,只要客观上船舶不适航,不管船东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传统普通法)事实上,没有绝对适航的船舶,因此,即使在适用绝对适航的标准时,也要求不适航和货物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32(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33案例A公司从美国订购了价值116万美元的5000吨小麦,交由B航运公司的“宏远轮”承运。该轮2月12日在美国装船,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到“宏远轮”预定的航线可能会有恶劣天气。该轮在预定航线上果然遇到大风浪。3月11日,货物运抵中国港口,经检验: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质。A公司索赔,B公司辩称:承运人在开船前和开船时已克尽职责,装货前对舱盖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所有货舱及舱盖板上的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只是在航程中遭遇大风暴导致货物损失,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B公司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34案例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现。检船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该被腐蚀处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则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克尽职责了,船上的人员也已克尽职责,因为他不可能每处都钻探。在克尽职责后仍未发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运人对此无需负责。问题:–在开航时船舶客观上是否适航?–在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已经克尽职责?–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参考答案1、承运人应赔偿。2、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