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搞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工作的分类指导,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我部成立了教学评估工作分类指导研究课题组。课题组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百余所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我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中的少量指标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以下简称《调整说明》)印发试行。请各单位和有关高校运用评估工作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建设。今年10月后被评估的学校,要依据调整后的评估方案抓紧搞好评建工作,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教育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一、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1.办学指导思想1.1学校定位观测点“学校的定位与规划”,A级标准调整为“定位准确,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基本构建了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并有效实施”。2.师资队伍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观测点“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改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A级标准为“≥45%”,C级标准为“25-35%”。2.2主讲教师观测点“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A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95%以上的本科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由教授、副教授讲授”,C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75%以上的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由教授、副教授讲授”。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系指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所开设的主要课程,不包括体育、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公共课。计算时应以完整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为标准,按课程门次计算。3.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4.3实践教学观测点“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A级标准调整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实践内容和体系建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保证学生尽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并取得好的效果”。包括观测:本科生研究创新基金数量与受益面,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时间及课题数量与质量,学生参加实践性创新活动的方法与管理等情况。4.教学效果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观测点“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A级标准包括观测:学生自主创新取得的成果(无需鉴定,但要有完整的资料、报告或产品原型),参加国内外大学生各类重大竞赛(诸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等)中获奖,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作品,申请和获取专利并应用、产生效益,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数量、时间与效果等情况。5.关于本方案的适用对象、结论(1)本方案适用于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普通高等学校。(2)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通过”的标准与原方案的优秀标准一致,以“优秀”等级向社会公布;达不到原方案“优秀”标准的为“暂缓通过”,评估结论暂不对外公布,学校须经一年整改后申请复评,如仍未通过,按实际达到等级标准向社会公布。二、对体育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1.师资队伍2.2主讲教师观测点“主讲教师”解释为:体育类院校具有本科学历且获得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或中级教练员及以上职称,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2.教学效果7.1.2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观测点A级指标修改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有较多数量的全国性及其以上比赛优异运动成绩,有较多的研究实践成果和省部级(含)以上奖励。三、对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1.师资队伍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观测点“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的C级指标调整为:25%。2.教学效果7.1.2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观测点A级指标修改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有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奖,有较多的研究实践成果和省部级(含)以上奖励。7.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对二级指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考察应结合艺术院校实际,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就毕业创作、毕业演出、毕业展示等毕业教学环节进行整体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