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知和成因(一)事故概念概括讲,事故就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意料不到的、与人的意愿相违背的,可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划分,实际上是导致事故的危害因素01物体打击11冒顶片帮02车辆伤害12透水03机械伤害13放炮04起重伤害14火药爆炸05触电15瓦斯爆炸06淹溺16锅炉爆炸07灼烫17容器爆炸08火灾18其他爆炸09高处坠落19中毒和窒息10坍塌20其他伤害(二)事故的种类按伤害方式划分三、事故等级事故等级死亡(人)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人)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100≥1亿元重大事故10-2950-995000万-﹤1亿元较大事故3-910-491000万-﹤5000万一般事故≤2≤9﹤1000万元本行业多为一般事故(三)对待事故应有的科学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千方百计把事故减到最少、损失降到最小,特别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有备无患,有事故预案,并建立健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并注意举一反三。(一)事故概念每一种事故发生取决于人、物、环境、管理四个要素,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物的原因: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环境原因: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人的原因:指违反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机会发生的行为。五、事故成因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第1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第2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一)总则事故等级划分原则(第3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行业多发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事故报告原则(第3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事故点(第10条中)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单位报告时限(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的积极抢救义务(第14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的保护(第16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权限设定(第19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35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法律责任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第37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尽到职责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38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责任关联单位、人员的附加处罚(第40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据违法事实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2002年)《消防法》(1998年)、《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刑法》(1997年)、《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行政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20多部法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200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96号令)等近百个行政法规三、依据的国家标准主要有四个:《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四、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2004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1号令,2003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11号令,2006年)……第三讲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一、事故的报告《安全生产法》第70条、7l条、7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安排人员进行抢救的同时,对重伤以上的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二、事故的调查目的弄清事故发生的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控制伤亡事故为修正安全法规标准,强化劳动安全监察提供依据分清事故责任恢复、建立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二、事故的调查程序事故现场处理与勘察,物证的搜集,事故事实资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与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分析及制订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二、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组织及职责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善后处理内容包括:伤亡者的妥善处理,群众的教育,恢复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伤亡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应该追究责任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视其违法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定。事故责任追究一、事故责任追究及其目的事故责任追究,主要是通过对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惩治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和疏于管理的领导干部和事故直接责任者。最主要目的: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找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一)事故责任分为:(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人员的,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改、拆、毁、挪安全装置、设备──造成事故。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依据(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领导责任:•安全制度因素造成事故;•教育培训因素造成事故;•设备因素造成事故;•作业环境因素造成事故;•“三同时”因素造成事故。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依据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依据责任追究的程序:(1)区分事故的性质──责任与非责任事故(2)事故责任分析依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明显属于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3)确定事故的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4)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三、责任追究根据《刑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方面刑事责任的情况:1.在生产、作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一)刑事责任追究由于过失或者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尚未构成犯罪的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二)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如“行政拘留”可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依据原国家局1号令第6条规定,“警告”等前5项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经济处罚,一般有3种形式:(1)数额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与倍数罚款;(3)赔偿。(三)相关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