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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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防范安全讲座内容2015年安全事故情况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安全事故防范及措施41232015年全国安全事故情况•2015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42起、死亡55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80起、死亡人数减少94人,同比分别下降15.33%和14.51%。•从事故类型看,高处坠落事故235起,占总数的53.17%;物体打击事故66起,占总数的14.93%;[2015杭州市安全事故情况•2015年,全市建筑行业事故高发,共发生32起,•同比上升39.1%,死亡人数39人;其中,重点工程•发生事故7起,死亡人数8人;千岛湖配水工程2起,死亡3人,杭黄高铁4起,死亡4人,机场公路改建•工程1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分别造成16人死亡,均占总死亡人数的21.3%;房屋拆迁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2015年杭州市安全施工情况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典型事故案例•2015年4月11日晚11时,河北省新乐市某在建的一商业楼,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架发生坍塌,共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较大安全事故)•典型事故案例•2015年7月5日,西藏林芝市某商业街中铁二局在建项目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11名施工人员被埋,其中8人死亡、3人受伤。典型事故案例•2015年9日14时,某市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在建大楼在进行混凝土浇灌时,脚手架发生垮塌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2015年南宁市“3.26”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南宁市江南区某厂房项目,在拆除外架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架体上17人坠落至地面,最终导致3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原因一:外架拉结不规范(斜拉、扣件松动,且很多已拆除)。原因二:拆卸方案不正确,导致外架局部集中堆载。•其他情况:该项目曾获得自治区2014年下半年标准化示范项目。原外架基础牢固、连墙件规范设置•案例分析:•1、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为动态过程,一时规范不等于长久安全(必须时刻警醒)。•2、外架的连墙件等重要安全措施不能随意拆除。•3、外架切记不得随意堆载。2014年桂林市某公共租赁房项目,在浇筑北侧楼梯间顶棚混凝土时发生模板坍塌,导致5人死亡、2人重伤。•原因一:顶棚木支撑叠层搭设。•原因二:外飘屋檐用外架支顶,无水平拉结。•原因三:梁、板、柱同时浇筑。•案例分析:•1、模板支架不能叠层搭设。•2、梁、板、柱不能同时浇筑混凝土。•3、外架不能做支撑系统。•4、合理配备作业人员数量(该操作面仅30平米左右,最高峰时上了9个人)。2014年河池市大化县某中学实验综合楼项目,在屋面构架混凝土浇筑即将完工进行压光工作时,模板支撑失稳突然坍塌,导致2人当场死亡(另2人在坠落中被脚手架挂住而幸免)。•原因一:屋面构架梁、板、柱同时浇筑。•原因二:挑篷用外架支顶、无水平拉结。•其他:外架拉结不规范、木立杆尾径不足8CM。案例分析:•1、梁、板、柱不宜同时浇筑混凝土。•2、外架不能做支撑系统,拉结应规范牢固。•3、支撑系统木立杆尾径应不小于8CM。•4、错误的操作不一定酿成事故,但事故一定是错误的操作造成的。2015年南宁市“5.5”坍塌事故深基坑发生坍塌,3名工人被埋,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原因:边坡失稳,无支撑方案。2014年南宁市“10.7”土方坍塌较大事故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某项目,在进行盾构机开仓换刀作业时,土仓内发生土方坍塌,造成2名工人被埋在土仓内,1人被泥石流及瞬间关闭的人闸门冲出。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报告,存在瞒报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该事故经近3个月救援后,才最终发现被埋的2名工人的尸体。原因一:违反操作规程(未对前仓测压即进入作业)原因二:未严格进行监测(地面已出现裂缝,未重视)其他:瞒报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015年广西河池大化县“6.14”塔吊倒塌事故原因:基坑泡水塔吊基础设置不合理,埋深不足。2015年8月12日桂林市玉东新区某项目在进行污水管道检查井清理作业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导致3人死亡。原因一:井孔长期封闭,氧气已严重不足,违反下孔操作规程、未送风及做活体试验。原因二:未对进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2013年武汉市“9.13”电梯坠落重大事故武汉市某工程,一载满粉刷工人的电梯,在上升过程中突然失控,直冲到34层顶层后,电梯钢绳突然断裂,厢体呈自由落体直接坠到地面,造成梯笼内的19人全部死亡。•原因一:违规操作、超载(施工升降机标注核定人数12人,当天上了19人,且为工人自行操作上下)•原因二:超期使用(备案标注有效期为“2013年•6月23日”事故发生时为2013年9月18日)•原因三:日常维保不到位(没有按规定进行每3个月一次的坠落试验,许多如螺栓、齿轮等零部件老化锈蚀严重,上限位和极限限位装置失效)•其他: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地处武汉闹市区,大部分单体已封顶,但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案例分析:•1、起重机械设备属于重大危险源,尤其是施工升降机,每次进入不应超过9人(含司机)。•2、起重机械设备的开启专业性强,必须专人开启,其他人员一律禁止操作。•3、平时使用机械设备发现异常的要即时向管理者反映。3、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关于安全宣传防范自愿者)•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建筑法•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1.5%)•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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