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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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总论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一节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证据规则分为两类:1.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2.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二、证据规则的意义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2.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二节关联性规则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在证据规则中,关联性规则具有基础性地位。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英美证据理论之所以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才可以采纳,基于以下理由:1.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由陪审员负责认定案件事实;2.关联性规则有利于限定法庭调查的范围。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鉴于有些证据具有明显的误导性,法律上专门对于它们的关联性作出限定,用以防止此类证据被不适当地使用。主要有以下两类:1.品格证据2.类似行为证据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我国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要求证据应当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理论依据:1.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2.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3.维护司法的纯洁性;4.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两院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初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58条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以立法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上述证据应当排除,是指该证据不能被用作追究被刑讯逼供人刑事责任的证据;但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二,需要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仅指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上述证据,至于讯问、询问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如讯问笔录制作不完善、缺少讯问人签名等情形下取得的证据,则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里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但重点是程序公正。第三,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二)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此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进行监督的法定主体;二是明确了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来源,包括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发现;三是规定检察院发现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四是规定了检察院对确属非法取证情形的处理,包括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包括两种:第一,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二,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定条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四)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在具体证明程序中:首先,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其次,法院可以不经提请,直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最后,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五)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四节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对传闻证据的界定:1.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2.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3.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传闻证据规则不真实性通常被归结为以下几点理由:1.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2.传闻证据通常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3.如果陈述者本人不被传唤到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4.法官和陪审团没有机会观察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的行为举止。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主要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的原则,要求法官的行为必须符合直接、言词的要求;后者则主要禁止传闻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二是两者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前者无须当事人提出,法官必须依职权贯彻;后者则必须以对方当事人提出为前提,法官不得主动排除传闻证据。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三是对证据的效力影响不同。前者要求证据在法官面前以言词的方式提出才具有证据能力;后者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反询问或同意方具有可采性。我国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五节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bestevidencerule),又称原始文书规则(theoriginalwritingrule),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最佳证据规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一些精神。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六节意见证据规则意见(opinion)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判断一个证人的陈述是否为“意见”的依据是,根据其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是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证人从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判断。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分别被规定为不同的证据,并未明确规定意见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第七节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需要补强证据:1.对伪证的证明;2.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3.儿童提供的不经宣誓的证言;4.根据1960年《道路交通法》进行的证明;5.共犯的证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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