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无偿划转职工安置方案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划转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市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安置原则1、坚持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同时尊重职工的自愿选择;2、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3、坚持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安置范围安置范围为划转基准日划转单位的长期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他形式用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三、安置方案(一)长期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拟划转单位的长期职工按现有身份随资产同时划转给省公司。但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本次划转职工安置均可遵循自愿的原则,选择本方案中相应的安置办法。1、随资产划转职工按现有身份随资产同时划转给省公司,与划转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薪酬、保险福利待遇。2、申请流动到其它单位职工本人申请流动到其它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划转单位同意,职工在一个月内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出具2商调函,划转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3、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划转单位同意,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4、不在岗职工安置①非因工负伤和长病人员,由划转后的单位继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②长期外借人员,由划转后的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回单位工作。按有关政策,30日内不办理相关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③非正常劳动关系人员,依据《关于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1]86号)进行清理,划转后单位按程序书面通知本人回单位工作,30日内不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由划转后单位管理,国家或地方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稳定工作,保证职工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四、其它事项(一)劳动关系职工划转后的劳动关系由省公司授权划转后单位承继。3(二)工作年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划转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三)薪酬福利1、拟划转单位的工资计划宏观调控管理工作,在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复前,仍按河北省地方宏观调控相关规定执行;批复后,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工资计划管理。2、拟划转单位的薪酬福利管理工作,在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复前,按河北省地方宏观调控相关规定执行;批复后,纳入河北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3、划转后职工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四)社会保险省公司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将划转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代为管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前暂维持现状。各类企业补充性质保险业务的建立由划转后单位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