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及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程林2016年3月1一、危险废物简介•危险废物的定义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2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列入名录的肯定是!未列入名录的不一定不是,需经过鉴别确定!3•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危险废物属于危害性较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污染后果难以预测和处置技术难度大等特点,一直是世界各国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4•危险废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涉及面广•危险废物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主要包括:具有重金属废物毒性的铬渣、铅酸电池、电镀污泥,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的废酸、废碱,具有毒性的抗生素药渣,具有易燃性的废弃有机溶剂,以及废弃农药、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残渣等,目前名录共有49大类400余小类。•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远超过粉煤灰、钢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例如,1吨铬渣可以污染20万立方米的水。•据2014年国家环境统计年报统计,2014年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3000万吨,但据非官方统计目前全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在1亿吨。5•危险废物的特性危险废物的特性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通常表现为:毒性(T)(包括急性毒性、三致毒性、浸出毒性、生态毒性等)、易燃性(I)、腐蚀性(C)、反应性(R)、感染性(In)、毒特性(Tc)等。6•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直接危害:直接暴露(接触、摄入、吸收等)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间接危害:不恰当处置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如,食物链摄入、引发灾难事故、产生二次污染等。7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8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9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0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目前正在修订,已上两次部长专题会,拟同时出台豁免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1医疗废物细化分成5类: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废物。11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2005)■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12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发【2004】16号,2004年1月19日)•《“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环发【2012】123号,2012年10月8日),已完成中期评估,主要问题集中在规范化考核。13主要规范性文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14国际公约与地方法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上海、天津、浙江、广东、吉林、江苏、河南、四川等省份已有地方法规。江苏省(2009年9月人大通过,2012年1月修改)和南京市(2009年2月市人大制定,2009年3月省人大批准)均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5•重点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时间:1996年4月1日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修订时间:2004-12-29修订实施时间:2005-04-01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8(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本法。19(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三化原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20•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1、应尽量做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2、对于减少不了的危险废物要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3、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21•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22•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23(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5、限期淘汰制度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24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25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63、“三同时”制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74、现场检查制度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285、限期淘汰制度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29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30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31(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行政代处置制度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经营许可证制度5、转移联单制度6、识别标志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应急预案制度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32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已出台相关规定,有专门格式包括纸质备案。33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34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仅针对经营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5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根据简政放权目前发证部门有所调整。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移送,适用“两高”司法解释。36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