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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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财政局文件瑞财法〔2009〕1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中心):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二日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局各科室(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经济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各科室(中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五条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四)以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手段妨碍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五)胁迫、利诱、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第九条各科室(中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瑞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不受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约束,依法免除或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细化档次中相应的降或提一档实施处罚;只规定最高罚款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额,从轻处理一般应在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一般应在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范围内确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第十一条案件承办科室(中心)对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提出书面具体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作出说明。法制科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科室(中心)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并参照本标准集体审理决定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只作为我市财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不得在执法文书中加以引用。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由瑞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一、会计工作监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标准适用条件裁量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侵害他人利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侵害他人或国家利益,情节轻微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造成国家或他人较大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会计账簿,未侵害他人利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私设会计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起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私设会计账簿的,侵害他人或国家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益,情节轻微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会计账簿的,造成国家或他人较大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少量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大部分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少量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部分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次数较少,危害结果较轻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次数较多,危害结果较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次数多,危害结果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少数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账本位币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位币的;大部分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少部分毁损、灭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毁损、灭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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