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东医院党办2016年6月党员的义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第一条学习的义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第二条执行路线的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第三条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第四条遵守党纪国法的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第五条维护团结统一的义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六条开展批评、自我批评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第七条联系群众的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八条发扬新风尚的义务党员的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第一条教育培训的权利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第二条参与讨论的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三条建议倡议的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第四条批评检举的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第五条表决选举的权利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为他作证和辩护。第六条申辩辩护的权利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第七条保留意见的权利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第八条要求答复的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