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选官制度世卿世禄制荐举军功制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官吏选拔制度出现的时间很早,至少在夏商时,就已经有了“任贤选能”的择官原则。但是,经过后人的夸张,都带有了一些神秘的色彩。世卿世禄制西周时期,适应封建制的推行,在官吏选择上突出了宗法制的原则,主要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该制度极大地维护了西周王朝和各个诸侯国中贵族的世袭地位,为政治秩序地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造成了一种封闭的官员选拔体系。荐举军功制春秋战国时期,西周的宗主地位一落千丈,各个诸侯国的公族地位也急转直下。随着形势的发展,一种新的选官制度应运而生——荐举军功制。一、荐举制。“天子失官,学在四夷”,上层士人大量流入民间,教育开始普及。此外,新兴的统治者为了提升实力,不再按照血统来册封官员,而是根据能力授官封爵。这样就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种选官制度——荐举制。其是指通过自我推荐或者他荐而被授予相应官职的官员选拔制度。二、军功制。春秋战国,战事不断,为了应对日益频繁的战争,各国的国君开始启用具有相当军事能力的人才担任高级的军事统帅,此即为军功制。通过荐举制和军功制,冲破了以血缘宗法制为基础的世卿世禄制,为中国选官制度的新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带动了中国历史的发展。察举征辟制春秋战国时期的荐举军功制,虽然拓宽了士人入仕的途径,但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到了秦汉,随着统一王朝的建立,以之为基础的察举征辟制开始逐步成为固定的选官制度。一、察举制。主要是根据皇帝的诏令,依据一定的科目,由地方向中央推荐人才,并通过考察授予一定官职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四个科目。1、贤良方正。主要选拔能够对治国提出意见和匡正朝政得失者。与其相对应的是贤良文学,主要是选拔儒家经典之学的学者。2、孝廉。着重于品行,并成为各地向中央推荐人才的固定科目。3、特科。是一种临时选拔人才的方式。4、太学博士弟子。这是为官宦子弟进入仕途提供的一种捷径。二、征辟制。包括征召、辟除。前者是皇帝对特殊人物的直接任命;后者是高级官员直接任命属吏的方法。三、其他。任子:依据官职给与子弟的一种特殊选官制度。纳赀:依据财产出任官吏的制度。九品中正制东汉末年,鉴于察举制已经腐败不堪,于是曹丕接受了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1、内容:九品中正制又称为九品官人法,是由中正官对管辖区域内的士人按照家世、德行、才能做出的综合评价,定出品级,然后上报朝廷,以备选官之用。2、特点中央收归了部分选官权,利于集权;以等次对士人进行综合评价,便于授官;考察标准比较全面,趋于合理。弊端:标准逐渐集中于家世;政权逐渐集中于世族;科举制一、科举制的草创阶段;二、科举制的发展阶段;三、科举制的成熟阶段。一、科举制的草创阶段——隋唐隋朝统一南陈后,对于各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其中选官制度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一般认为,隋炀帝在大业年间分科举人,特别是创立了进士科,以诗赋和试策的考试成绩作为能否做官的依据标志着科举制的开始。唐朝在隋朝科举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一、科目。唐朝的科举分为文举和武举两类,文举包括制举和贡举。制举是皇帝临时下诏举行,无一定标准,虽可直接授予较高官职,但并非正途,故不受人重视。贡举:贡举是科举制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明书、道举和童子科,其中最主要的是前三项。秀才科:博识高才者可应考秀才科,但是因为应试的士人过少,所以高宗时期被废除了。明经科:主要考核士子对经书的熟悉程度,以记诵为主。因为难度相对较小,故亦不为世人所重视。进士科:进士科从唐朝开始,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唐人有言: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同明经相比,进士科不仅难度大,而且录取人数较少,故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二、考生唐朝考生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徒,即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学生,他们经过选拔后可参加考试;一类是乡贡,即地方士人自己怀牒自荐,经过测试合格后,参加考试。三、主考机关唐朝的主考机关为尚书省,主考官员初时为吏部考功员外郎,后改为礼部侍郎。四、考试内容和方法秀才和明经科基本是程式化的内容,主要介绍进士科。进士科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场试诗赋,需在规定时间内按韵写成,难度极大。二场试帖经,同明经一样;三场试时务策。五、考试程序唐代考试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地方考试,主要由各州县组织,合格后可参加省试。此级考试的第一名称为“解头”。第二级考试是由尚书省组织的省试。各地的举子先到尚书省交纳文解和家状,即介绍信和履历表。同时要求举子考试前必须要有保人作保。六、录取。参加省试的举子考试合格后称为“登科”或者“及第”,但只是具备了做官的资格。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吏部的铨选,即身、言、书、判的察看,最后在授予相应的官职。二、科举制的发展阶段——宋元五代时期武人当道,科举并不受人重视,到了北宋立国之后,仿照唐朝开始科举取士。纵观两宋,受时代的影响,科举内容多有变化,也是在变化中,科举制度逐步加以完善。主要包括:1、禁止公荐;2、设立特奏名进士;3、殿试制度化;4、扩大进士名额;5、设立糊名制度;6、设立誊录法;7、创立三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