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二、中国古代婚姻嫁娶的仪式三、中国古代离婚的制度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态原始群婚、血族婚、亚血族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转房制、入赘婚、买卖婚、典妻婚、媵妾制、聘娶婚、指腹婚、童养媳、鬼婚、交换婚原始群婚: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是一种血亲杂交的状态。这种婚姻模式大约一直延续到旧石器时代的后期。血族婚:也称族内婚,禁止不同辈份之间的男女通婚,只允许本族内同辈男女的婚姻关系。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初期。亚血族婚:又称族外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已经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姐妹必须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先民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对偶婚:产生在母系社会的繁荣时期。当族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性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在这种形式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仍然存在,女子处于支配阶段,世系按母系计算。一夫一妻制:自父系氏族开始实行并延续至今的主要婚制。这时女子脱离自己氏族嫁到男方,女从夫居。所生的子女改依父系计算世系。关于“转房制”:《左传·闽公二年》记载:“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齐桓夫人、秦穆夫人。”《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据统计,《左传》中记载了6条有关“蒸”“报”婚的材料,包括东方的齐国,中原的晋、郑、卫、以及南方的楚国,可见它具有普遍性。《金史》称: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也如此,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汉)细君公主细君公主婚嫁场景(汉)王昭君关于入赘婚入赘婚是母系社会从妻居婚姻形态的古风遗留和发展。形式上为女子不出嫁,男子出嫁为婿。秦汉时,赘婿的地位极低,为人轻视。秦代将赘婿与逃亡之人同列。从秦简《魏户律》看,赘婿是不能立户、不得做官的贱民。到汉代,赘婿的地位依然如故,后来,赘婿的处境要稍好一些。男子入赘主要是因为家贫,没有聘礼,故以身为质来与女家姑娘结婚。这就是古书中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的意思。《诗经·小雅·我行其野》便描写了一个“尔不我蓄,复我邦家”的赘婿,被女家驱逐后在野外奔波的心情。关于买卖婚买卖婚是男子用钱财把女子买来作为自己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自周代以后,妻为聘娶,妾为买卖。汉代之后,妾的买卖在禁止之列。自唐以后,朝廷明文规定,买卖妻妾者当受到法律制裁,甚至被处以极刑。但实际上是禁而不止,买卖婚长期存在着。关于典妻婚:典妻要遵循一定的规矩,一般有以下几种:1、典妻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典婚书,双方签字画押生效。一式两份,原夫和典夫各一份,内容包括典妻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归属等。2、典妻同样需媒人做证,媒人名字也必须签在典婚书上,以备日后查询。3、典妻所生子女跟从典夫之姓,归典夫家所有,典子拥有典夫的财产继承权,亦可列入典夫家谱。4、典妻的婚礼多在夜间举行,摆宴请客,洞房礼俗一如其他,但并不张挂彩灯。5、在夫妻关系与母子关系方面,典妻婚与其他类型的婚姻形式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临时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首先,它是特殊的夫妻关系,典妻一般住典夫家中,但也可以住原夫家,每个月到典夫家同居若干天,同居时原夫要回避,不能像亲戚那样,去典夫家串门唠磕什么的。其次,典妻的主要功能是生子,原则是留子不留娘,子只能承认典夫之妻为娘,浙江某些地区,典子称自己的生母为婶婶。有鉴于此,典妻又称租肚皮。《元典章》载:“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贪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久则相恋,其势不得不然也。轻则添财起典,甚则偕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合,因而杀伤人命者有之。”文章反映的是民国初年浙东农村的一个典妻的悲剧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善良、温厚的妇人,贫病交加的丈夫为了还债和活命,不惜动用最后的资源,把他的妻子出典给一个家道殷实的老秀才,替秀才家生儿子。她依依不舍地抛下幼小的儿子春宝,来到秀才家,在秀才家生活了三年,忍受着秀才夫人的冷嘲热讽以及对春宝的牵挂,后来生下一个儿子秋宝,在秋宝一岁多的时候,又不得不抛下活泼可爱的秋宝,在身心备受折磨后回到自己贫困的家中,丈夫快要病死了,春宝也不认娘了,因为生活的困顿以及对秋宝的思念,她的悲剧还将延续。柔石《为奴隶的母亲》关于“媵妾制”《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注:朱熹《诗集传》:“諸侯一娶九女,二國媵之,諸娣諸媵也。)关于聘娶婚《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的“媒氏”和《管子·入国篇》中“凡国都皆有掌媒”,这种主管“合独”的媒妁都是官媒。《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当属私媒。据史料记载,宋代已有媒人行会组织,元代媒人由乡社推选出来后在官方注册,政府给他们颁发《至元新格》(类似婚姻法之类的文书),使他们熟悉法律条文。官媒用“斧”“秤”作为行业标志。关于“指腹婚”司马光在《家范》中揭露它的弊端说:“及其既长,或不孝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弃信负约,违狱致讼者多矣。”关于童养媳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们完婚成亲,俗称圆房。由于这种媳妇来时年少,需要长大成人后才可成亲,所以又叫待郎媳。当然,还有叫等郎媳的,乃是男方还没有在娘胎里酝酿,父母就为其领养媳妇的,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其功能约相当于中国人给女孩子起名招弟,一切尽在不言中。《三国志》载:“该诅国女,至十岁,婚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宋代之后,这一风俗便开始盛行。民间歌谣:“十八岁大姐九岁郎,晚上睡觉抱上床,不是公婆还双在,你做儿来我做娘”。“十八岁大姐周岁郎,高矮个子一般长,白天喂吃又喂喝,晚上帮他脱衣裳,来尿糊屎我侍候,说是老婆像他娘。”黄遵宪在一首诗中说:“嫁郎已嫁十三年,今日梳头侬自怜。记得初来同食乳,同在阿婆怀里眠。”关于鬼婚《周礼》有关于冥婚的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迁葬”,郑玄注:“谓生时非夫妇,死者葬同穴,迁之使相从也。”孔颖达进一步解释为“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意思是说,人成年后还没有结婚就死亡的,往往施行迁葬,即冥婚仪式。明代《菽园杂记》记述说:“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末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之以亡,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关于交换婚中国古代,从上到下,交换婚广为流行。比如西周时姬、姜两姓世代为婚。汉武帝娶卫青之姐卫子夫为皇后,卫青则娶武帝姐平阳公主为妻,汉梁荒王刘嘉娶任宝姐,而任宝则以刘嘉之妹刘园子为妻。二、中国古代婚姻嫁娶的仪式《尚书·大传》引“孔子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于织纤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不足以事舅姑,而下不足以事夫养子。”这是从男女具有成家理事能力立论的。班固在《白虎通》中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这是从男女生理学立论的。古代婚制有“周公六礼”:一、纳采:相当于后世的提亲。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女方答应议婚以后,男方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女家若同意议婚,就收纳其礼物。用雁做礼品:班固《白虎通》:“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意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雁侯阴阳,待时而举,冬南夏北,贵有其所。”雁是候鸟,冬天飞往南方,夏天则生活在北方,来去有时,纳彩用雁,实际上是告诉大家: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二、问名:问名相当于后世的“请八字”。媒人向女方问清女方姓名和生辰八字,以便占卜婚姻的吉凶。三、纳吉:男家在得到女子之名后在祖庙占卜,如果是吉兆,就再请媒人到女家去报喜。纳吉之后,婚约就算正式确立了。如果男家在祖庙卜得凶兆,预示婚事不成,就不需要再行纳吉之礼了。纳吉后世称为“批八字”。四、纳征:男方送上聘礼,正式订婚。即后来的订婚礼。五、请期:男方择定吉日后,由媒人去争取女方同意。相当于后世的“告期”,“下日子”。六、亲迎:到了婚期,男子前往女家迎娶。唐代婚俗,除传统六礼之外,还吸收了少数民族的婚俗,增加了一些礼俗,仪式更多,场面也更热闹:“下婿”:新郎一行到女家门前,要受女方家属的戏弄,称“下婿”,这是受少数民族“栏门”的影响。催妆:新娘出门之前,要梳妆打扮,迟迟不出,男方则咏诗催妆。障车:新娘的车或轿子启程后,还有“障车”节目,阻止新娘动身,这起源于女家对新娘的惜别。系指头:拜堂之后,新婚夫妻牵着“同心结”入洞房,唐代称“系指头”,表示一对新人同心协力,永不分开。“坐床”“撒帐”:入洞房后,有“坐床”“撒帐”仪式,女向左坐,男向右坐。然后,由家属中长辈妇女一边将托盘中的枣、花生、钱等撒到帐子里,一边说一些吉祥话。然后,新郎新娘各剪下一缕头发,用彩线系在一起,当作信物。拜见公婆:第二天,新婚夫妇拜见公婆后,整个婚礼便告结束。(唐代诗人朱庆余《闺意献张水部》“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宋代:政府提出简化六礼。《宋史·礼志》记载:“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也就是说只保留了“纳采”“纳吉”“纳成”“亲迎”四个程序。元代:婚礼多按照朱熹《朱子家礼》中规定的仪式行事,有“纳采”“纳成”“亲迎”三个程序。后来,元代统治者为了强调家长主婚的权利,在“纳采”前增加了“议婚”一项,明清时期:贵族婚嫁仪式仍然按照竹朱熹规定的仪式去办,但民间婚俗却很有时代特色。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婚嫁就日趋奢靡,逐渐发展成为重彩礼而轻礼仪。当时有人感叹:“吴俗风气日下,男计奁资,女索聘财,甚有写定草帖,然后缔姻者。于是礼书竟同文契,亵甚矣。且一重利,则良贱不及计,配偶不及择。”另外,禁欲主义、包办婚姻等旧观念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出现了男女追求自由恋爱的新趋向。明清婚俗中有以茶为礼的习俗,为什么用茶呢?茶在民间婚俗中历来是“纯洁、坚定、多子多福”的象征。“茶不移本,植必生子。”茶树只能以种子萌芽成株,而不能移植,故历代都将“茶”视为“至性不移”的象征。因“茶性最洁”,可示爱情“冰清玉洁”;茶树多籽,可象征子孙“绵延繁盛”;茶树又四季常青,以茶行聘寓意爱情“坚贞不移”,又寓意爱情“永世常青”、祝福新人“相敬如宾”、“白头偕老”。故世代流传民间男女订婚,要以茶为礼,茶礼成为了男女之间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茶”成了男子向女子求婚的聘礼,称“下茶”、“定茶”,而女方受聘茶礼,则称“受茶”、“吃茶”,即成为合法婚姻。如女子再受聘他人,会被世人斥为“吃两家茶”,为世俗所不齿。三、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七出(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三不出(去):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余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如果妻子无处可去,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夫家贫苦,后来富裕了,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休弃妻子。)但是,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附录:婚礼中的相关礼俗婚中礼俗(婚礼当天)■新娘新郎准备工作■新郎到新娘家里后■新娘出门上轿■新娘到新郎家里后■婚宴开始■婚宴结束,新郎回新房■新娘新郎准备工作:(主要是新娘的准备)◆洗澡◆梳头◆开脸◆戴绒花◆吃和合饭◆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