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第37号令解读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特点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四、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对比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学习测试题目录1SECTIONTITLE1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92起、死亡807人,比2016年事故起数增加58起、死亡人数增加72人,分别上升9.15%和9.80%。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2017年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7个省(区、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23起、死亡90人。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2017年全国有14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23起。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331起,占总数的47.83%;物体打击事故82起,占总数的11.85%;坍塌事故81起,占总数的11.71%;起重伤害事故72起,占总数的10.40%;机械伤害事故33起,占总数的4.77%;触电、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及其他类型事故93起,占总数的13.44%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2017年发生的23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中:土方坍塌事故5起、死亡18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1.74%和20.00%;起重伤害事故4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7.39%和17.78%;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吊篮倾覆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中毒和窒息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火灾和爆炸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车辆伤害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机械伤害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4.44%;其他坍塌事故3起、死亡2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3.04%和22.22%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按照事故类型分析:高处坠落事故占全部事故起数的47.83%。在较大事故中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73.91%和71.11%,是防范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全国建筑市场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7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6年相比均有所上升。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仍然较多。如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工程“3·25”事故(9人死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北方民国影视城拍摄区二期“7·11”事故(8人死亡)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7·22”事故(7人死亡)山东省淄博市孝妇河黄土崖段综合整治项目昌国路北京路人行道及雨污管道工程“6·19”事故(5人死亡)等。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特点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七章四十条。较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大幅增加。新规定有如下鲜明特点;1、原为《办法》,现为《规定》。新《规定》具有强制性。2、《规定》级别升高。原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3、执法依据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4、执法范围更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5、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处罚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危大工程现场监测单位等责任划分更明确。2018年5月17日为配合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一下九个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七、关于验收人员八、关于专家条件九、关于专家库管理建办质【2018】31号文对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重新发布。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特点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新《规定》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规定》新增条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规定》新增条文。《规定》删除条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是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的修订。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第二条本条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第三条本条文第一款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第二款为新增条款,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住建部门划分。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一、附件二进行了重新修订公布。第三款条文为新增条款。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列本地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清单。第四条第五条新增条文。规定了国家住建部门为监督指导部门,地方住建部门为本区域的监督管理部门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新《规定》旧《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规定》新增条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新增条文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规定》新增条文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规定》新增条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规定》新增条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规定》新增条文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规定》新增条文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七条为新增条文。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就应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列出危大清单。施工单位完善危大清单,并提出管理措施。对危大工程从源头抓起。第八条对危大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专条列出。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以保障危大工程的监督实施。第九条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修订。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新《规定》旧《办法》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住建部办公厅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有专门规定。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定》删除条文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规定》新增条文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新《规定》旧《办法》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