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产权改革的“锁定”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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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产权改革的“锁定”原因分析摘要:农村产权改革本质上是在所有权关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生产经营方式的调整,与其后的城市产权改革相比,农村产权改革实际上处于一种“锁定”困境。这种“锁定”主要导源于管理体制、要素特性、理论局限和功能取向等多方面因素。其中,管理体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相互绑定是当前阻碍农村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主要原因。关键词:农村产权改革;管理体制;生产要素;锁定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8)04―0056―05产权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经济主体的劳动和市场效率.国企改革如此,农村产权改革更是如此。我们知道,农村产权改革是走在以国企改革为代表的城市产权改革前面的,但它却在产权的进一步深化上落后于城市产权改革。农村产权改革的现状不利于农村经济中市场主体的培育,也不利于农村经济向企业化发展。相对于城市产权改革,我国农村产权改革实际上处于一种“锁定”困境,本文尝试对这一“锁定”原因进行分析。一、农村产权改革的体制“锁定”我国农村产权改革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性。尽管当时改革的萌芽发生在最基层。但那仅仅是为了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当这种创新模式上升到政府层面,变成自上而下的改革推动时,政府所考虑的首先还是一个社会稳定问题。面对一个没有私人产权的整体计划经济系统。农村产权改革所选择的土地集体所有只能是一个先于理论的综合甚至妥协的结果。从我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来看,土地集体所有更多地体现的是尚待改革创新的制度短缺。这种短缺不可能通过激进的改革方式解决,而只能依赖渐进主义在社会具备足够承受力的某个时期后实现。实际上,建国后对私人资本的改造和农村的合作化运动除了对社会主义的经典理论解读外,更多的压力来自于由意识形态对立所主导的外部硬约束的存在。从理论和社会理想两个层面,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可能将自身的发展建立在对其他民族国家的掠夺之上,面对西方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封锁,要生存就只有自力更生一条路可走。这就是当时摆在新中国政府面前的不容回避的最大难题。如果不集中社会最大的力量和资源发展民族工业,我们就可能永远无法缩短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就可能永远无法摆脱国际分工中的被动局面和产业结构中的劣势地位。在这种生死存亡的选择面前,新中国政府的国有化运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理想需要,更多地还是一种自救和自保的必然。在这种背景下再来看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政治和管理体制,我们就能够理解其金字塔式结构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除了巩固政权的需要外,这种体制的一个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最有效地集中和调配有限的社会资源,将其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积累。具体到农村,土地私有的合作化过程不仅是一个所有权的重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管理体制的自然生成过程。由村社(在当时为“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实际上还有更小的组织“生产小组”)到乡(当时为“公社”)再到县、市(相当于“地区”)和省,这种逐级严密的管理体制在当时体现的不仅是政治管理的需要,而且也是对农村经济管理的需要。除了农村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需要之外,这种以拥有生产要素所有权为基础的合二为一的政治和管理体制拿走了农村经济几乎全部的剩余收益。也正是由于这种集中的制度优势,才实现了如罗森斯坦所谓“大推动理论”式的工业基础的建立。对于当时的新中国政府来说,这是唯一的也恰恰是最节约成本的一条工业化之路。当然,正如诸多学人指出的,农业和农民就成了工业化原始积累的主要承担者。从激励原则看,劳动效率的提高主要来自于一种社会理想和精神诉求,物质(或收益)激励则很少或几乎没有。从实践来看,农村这种闭环式的简单再生产不可能永远建立在“自我牺牲”的基础上,机会主义等自利算计将会逐渐侵蚀掉农民联合生产的积极性。这时候,简单再生产的条件也已经难以为继。但是,面对已经形成的多极管理体制,即使意识形态不存在障碍,我国的农村产权改革也只能走一条折中和渐进的道路。更何况对于当时改革前的城市经济系统而言,农业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来源,这一渠道仍然需要管理体制上的保证。因此,当个别基层出现基于生存极限的体制内突破时,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仅仅是承认和推广了这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并没有从所有权上恢复合作社以前的状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实际与改革前的“三级所有”没有太大本质区别。农民通过家庭经营获得了可预期的更多的农业收益,生产积极性和劳动效率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基层管理组织(指乡以下)也没有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相反,随着城市改革的成功和城市化、市场化的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在新一轮的资源配置浪潮中其地位还不断得到了加强。不考虑政治管理的需要,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仍然建立在其对土地资源的主导性上。而这种所有权的本质性也就决定了农民在生产上的非稳定预期,加上城市改革所带来的岗位空缺和相应选择权的扩大,农民由家庭承包经营所带来的生产积极性也就逐渐消失了。由此可见,我国的农村产权改革存在着难以避免的路径依赖和体制“锁定”现象。产权改革前的多极管理体制本身决定和选择了土地集体所有,而时至今日,土地集体所有本身反过来也维系和强化了多极管理体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农村产权改革实际上仅仅是一个对生产力的有限解放,生产关系则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触及。代理者要通过对土地的主导权寻求可能的制度收益,农民则通过短期化经营或土地抛荒实现自己的理性化选择。这样的一种产权安排及其演变过程从源头上就注定了其非市场化特性,农民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农村产权改革已经走到了一个难以破解的怪圈。多极管理体制和土地集体所有之间的相互绑定意味着后者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的“盲点”。要简化管理体制。将其转化为一种基于市场的公益性或有尝性的非政府组织,就必须切断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理。如此。农村土地在所有权归属上就至少有两个选择:其一就是农村土地也为国家所有;其二就是像建国初期一样。农村土地归农民家庭所有。二、农村产权改革的要素“锁定”农村产权改革的“锁定”不仅仅来自于体制层面,农业产业和土地要素的特殊性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产业特性实际上是由其主导生产要素决定的。农业产业的主导生产要素就是土地,这一点在传统粗放经营的农业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及其不可移动(或流动)性,决定了农业产业与以资本为主导要素的工业产业的巨大差异。对于传统农业产业而言,产权改革后联合劳动向个体劳动的转化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主体农民的劳动效率,但却无法促成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化。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农民对农业产业的主导要素土地没有长期稳定的预期,加上传统农业的利润率低,农民缺乏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动力。而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则更没有向土地进行资本投资的任何积极性。这样,农村产权改革与传统农业的改造成了一对无法绕开的矛盾。即使在资本和技术要素占重要位置的现代化农业生产中,土地仍然是起主导作用的生产要素。原因就在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是一个活跃性和生产性的要素,这种作用与土地在其他产业(如第二、三产业等)中充当“场地”的作用有天壤之别。换言之,农业产业中的每一个生产主体(劳动)都必须与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够实现生产目的,而在工业、服务业以及知识等第二、三、四产业中,劳动者只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能够实现其工作(或生产)的目的(得到工资收入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其生产作用已经隐性化或者可以说资本化了。在以资本(或技术)为主导的城市产业中,政府只需要与企业(实际上是与企业法人)厘清所有权问题。在厘清所有权的过程中,土地这一隐性化的生产要素成了资本自然而然的伴生物。人们除了将其看作国有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外,在实践和理论方面对此并无异议。国企改革所谓的资产盘活,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土地的资本置换。这种转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抓大放小”的过程。同时也自然而然地实现了企业对其“场地”的完整产权。“土地”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必备要素但并不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主导要素,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自企业投产运行后好像与“赖以其上”的土地再没有任何关系。从收益分配来讲,二、三产业的生产特性和城市的集聚消化功能也能够在一个不长的期限内让每一个利益相关者体认到绝对福利和相对福利的增加,从而稳定繁荣了城市经济。对于第一产业的农业而言,其最大的约束条件就在于组织化的困难(这里指企业化经营),这不仅受制于粗放式经营所必然的低利润甚至亏损,而且还主要面对着无法消化和吸收的巨大农业劳动人口,在培育企业化的农场经营和社会稳定面前,稳定肯定是压倒一切的。这不仅是农业产业特性使然,而且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使然。因此,从本质上看,我国的农村产权改革实际上仅仅是在土地集体所有这顶大帽子下的一种经营方式的变革,由过去以“生产队”为主的联合劳动变为以“家庭”为主的个体劳动。在技术和资本含量很低的粗放式经营条件下,这种生产方式的变化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这种积极性是有限的,摆脱不了舒尔茨“低效率陷阱”的困境。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普及,个体劳动必须向联合劳动回归,这同样也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但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农村产权改革正是在这里几乎停止了前进的步伐。显然,通过行政手段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是不现实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当初的农村产权改革。同样,个体劳动也不会在现行的产权结构中自动地向联合劳动回归。因为这种转变和回归过程不仅是一个“做大蛋糕”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与其它产业不同,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仍然还是一个对土地生产要素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在没有内生稳定预期的产权安排下,联合劳动本身所对应的较高生产力也很难培育。没有基于生产过程收益权的土地所有权代理者“集体”和短期化行为的农业生产主体,都无法基于市场原则进行组织和生产活动。对于前者而言,它可以通过寻求和创造寻租空间实现效用最大化;对于后者而言,农业产业和土地要素的特性恰恰在生产范畴上限制了其退出和选择权。三、农村产权改革的理论“锁定”从我国农村产权改革的肇始看,它是体制内自下的基于生存约束的自发行为,其模式的推广和普及则依赖于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取决于当时的意识形态和既在的管理体制。这种产权安排并没有现成的理论作为参考和依据,而完全是经济困境和社会体制“绥靖”的结果。它体现的并非理论上的创新,而是政治上的睿智。这种渐进主义的改革给了改革者“边干边学”的修正机会,保证了社会在改革过程中的稳定,同时也给了农村产权改革一个难以逾越的前置规定。尽管农村产权改革一直以来是理论界所关注的热点,但绝大多数文献都集中在对土地使用权等从属性范畴的探讨,很少有学人从主导性的所有权角度质疑和反思农地产权安排所固有的矛盾和发展突破问题,从而在实践和理论上陷入了“锁定”困境。如何破解这一困境也就和如何重新审视农地集体所有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认为农村产权改革的理论“锁定”也就是农地的集体所有权“锁定”。从前文的分析来看,农地集体所有符合当时的制度环境和价值取向,仅仅是把过去的“三级”所有明晰到了村集体这一层级,是一个谨慎的“微调”,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在这个所有权前提下的产权安排对劳动效率的激励只能限于传统农业中简单劳动潜力的挖掘,而无法通过市场化实现基于资本和技术投资的现代化劳动效率的提升。从而在实践上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低效率循环的陷阱。那么,我们又如何从理论上看待和解决这一难题呢?首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除了在体制上的路径依赖之外,还是一个在农村经济中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表征的正是传统理论中我们对社会主义的一个固有(或片面)理解。尽管我们现在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已经有了比较客观成熟的看法和理论阐释,但这是建立在对城市经济改革的理论探索和经验总结之上的。农村产权改革实际上被一直“排除”在这种理论攻关之外。那么。土地集体所有就一定是社会主义的特质吗?从经典理论的推定看。公有制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要素的公有。而是所有生产要素的公有,既然劳动和资本(规模很小)通过承包经营可以归个体(家庭)所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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