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52-2009-001合同编号: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工程名称:发包方(甲方):施工方(乙方):合肥市建设委员会监制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九年八月2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恪守诚实信用,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三、甲方代表为他人装修的,应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乙方具备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资格和资质,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双方均有权留存经对方确认的资质、资格等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四、本示范文本制定和发布机关倡导和鼓励当事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中委托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监理。采用工程监理方式的应当由甲方与监理方另行订立委托监理合同。五、附件表格内容填写不下的,可以附页,并由甲、乙双方对附页另行签字或盖章确认。六、本合同填写时,文本中下划线空格部分(含附件)不得留空,如某项条文中的空格不约定,应当在空格处填写“不采用”或划斜线删除。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工商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服务热线:传真:电子信箱: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户型:室厅厨卫;1.3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1.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种承包方式:(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2)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附表2:甲方供材明细表);(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1.5工程期限总日历天数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帐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年月日(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金额大写:元(见附表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以上合同价款包括材料费(甲方供材部分除外)、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相关费用。41.7双方约定,本工程价款以下列第项方式结算:(1)以设计图纸和报价单所列项目一次性总包(含水、电路改造),多不增少不减。(2)预算单价不变,按实际发生并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见附表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第二条工程监理本工程若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配合监理公司的工作。第三条施工图纸3.1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并达到相应设计深度要求。3.2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供:(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设计费用元,由甲方支付费用,不在工程造价内。3.3甲方自行提供图纸的,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人。3.4附工艺做法说明书。第四条甲方义务4.1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小区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所装饰住宅的原始平面图(包含不可拆改的承重结构图示)及原房屋空气质量检验报告,委托乙方据此设计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并经过双方确认。4.2甲方施工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4.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将准确的联络地址及通讯方式提供给乙方,以备甲、乙双方执行此合同过程中业务联系之用。4.4开工前日,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等,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5甲方提供施工期间电源、水源。54.6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负责协调施工队正常施工过程中邻里之间的关系。4.7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备管线等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4.8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4.9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对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行为有权进行制止。4.10甲方按约定工期支付工程款。第五条乙方义务5.1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做好工程预算,不得漏项,预算时漏项的,在结算工程款时不予调整。工程预算必须表明材料品种、品牌、材质、单价及工艺说明。严格按图纸施工。5.2应将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在订立合同前,事先书面告知甲方,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5.3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因违反安全防护规定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5.4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5.5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定。由于施工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5.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防止装修垃圾堵塞居室内上、下管道。5.7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5.8负责做好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5.9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5.10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5.11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或其他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办理开工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六条工程项目变更和解除66.1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经乙方同意,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单》(见附表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单),明确调整的价款及工期的相应增减。6.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项目负责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更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6.3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6.4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过错方按合同总价款%支付违约金,解除本合同。第七条材料供应7.1双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相关说明书、质保书、环保检测证明,由双方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7.2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7.3在施工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乙方要求更换约定材料,且乙方材料已进场,乙方除负责材料差价费用外,还用承担材料运输费和搬运费。7.4甲方提供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者属于有害物质超标、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乙方有权要求更换并拒绝施工,并且工期相应顺延。7.5乙方提供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者属于有害物质超标、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已经被使用,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使用的材料或擅自更换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7甲方逾期交付工程材料,工期作相应的顺延:乙方逾期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八条工期延误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增项;7(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的工期顺延的;(4)双方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8.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安装地板、厨柜、电器等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8.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8.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第九条质量标准9.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9.2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按照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第十条工程验收10.1双方约定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2)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墙地砖、小型砌体、粉刷、木制品等工程项目);(3)油漆工程阶段验收(墙、顶面乳胶漆,木器漆、墙纸等工程项目);(4)工程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阶段验收时,双方应特别注意隐蔽工程质量的验收,包括:防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吊顶内吊筋、龙骨等。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填写工程阶段验收单。10.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日内组织验收。10.3验收合格由甲方签字确认(附表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甲方应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在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整改完毕后,乙方应当重新提交验收报告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费等)。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工期延误,按14.9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8甲方先行垫付,经鉴定不合格,最终由乙方承担。10.4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必须甩项竣工时,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甩项是指:个别工程项目由于甲方所购设备不能及时到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完工,但又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10.5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第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和工程款支付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工程量清单报告,甲方应在接到报告日内通知乙方,核实竣工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甲方收到竣工工程量清单报告日内未通知乙方进行计量,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甲方确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可以自行核实,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工程报价单》的预算,且未经甲方签字确认而增加的工程量,以及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而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竣工验收(附表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工程款结算清单,并将有关资料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日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11.2双方约定按以下步骤支付工程款:(1)签订合同后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计人民币元。(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计人民币元;(3)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计人民币元;(4)油漆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___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计人民币元。(5)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在该项目阶段性验收后日付清。11.3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