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1未按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窗(网)、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不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处以50至100元罚款;2、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1、在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2、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2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品的,处以100至300元罚款。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按以下标准处罚: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至300元罚款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2、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按以下标准处罚:搭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至800元罚款搭建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处以800至1600元罚款3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600至2500元罚款3、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或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的,从重处罚。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符合标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造。2、严重影响市容的,危及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3、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4、建筑面积在50m2以下的,可并处1000至3000元罚款;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可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5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2、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4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规定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影响的,对个人处以30至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7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占用城市主要道路的、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或影响交通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2、占用城市其它道路、桥涵、街巷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8未按照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5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筑垃圾的,5吨以下运输车辆处以每车次100至150元罚款。5吨以上运输车辆处以每车次150至200元罚款。2、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5吨以下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下的处以每车次100至150元罚款。5吨以上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上的处以每车次150至200元罚款。9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处理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6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10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二)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以10至20元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以20至50元罚款。1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2、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12收费公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处7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治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2、逾期未整改或造成影响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13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未尽清洗、保《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五)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