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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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淮安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个人)来淮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凡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用地优惠1.山地荒地开发的土地使用税,自土地使用权限取得起5年内即征即返,自第6年起的5年内减半返还。2.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地价给予优惠,并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免收上交地方财政的有关费用。二、税费优惠1.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第5年内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第6到第10年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后3年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来淮的企业投资者,将从本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2.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的来淮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4.来淮投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5.来淮企业上交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6.来淮投资兴办企业占用耕地从事生产性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先征后返)。7.允许来淮投资企业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挂钩。8.优先安排来淮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水增容费按省定价和水表口径大小的50%收取。水电价格按国有企业标准计算。9.来淮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10.来淮投资企业免征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江苏省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并免收各类集资和借资。11.来淮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2.交通、邮电、供电、供水、工商、物价、国土、技术监督、公安部门的服务性项目只收工本费或注册费,其余费用一律免收。13.税收返还政策外商在我市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农业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即由地方财政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淮政发[1998]128号)。14.规费减免政策市外投资者凡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新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涉及地方性规费的(含基金)实行“零收费”,其中人防建设基金为缓收。在清河区、清浦区、市直企业内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类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零收费”政策执行(淮政发[2002]212号)。15.引资奖励政策对引进的工业、农业、经营性三产项目,对引资人个人的奖励,工业和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1%、经营性三产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0.5%奖励。对引进项目落户于县(区)、开发区的,按各县(区)、开发区的奖励办法执行。16.工商登记政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但首期总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淮发[2003]46号)。17.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4个以上子公司或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综合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帮助冠用省名(淮发[2003]46号)。18.项目补贴政策对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补贴和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10万元;投资超过1亿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超过1000万元增补1万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测算以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按投产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10%进行,最高奖励80万元,奖金由所属财政部门拨付(淮政发[2004]1号)。三、资金及其它扶持1.金融部门对来淮企业在信贷方面与市内同类企业同等对待。允许企业以符合条件的私人房产、生产用房等抵押取得贷款。2.外地投资者在淮新办企业,对招用的外地劳动力免缴就业调节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1.对向规模经营1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流转的土地,除合同约定流转价格外,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土地转出方每亩100元奖励;对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市财政一次性分档给予每亩100-300元补助。其中,用于设施栽培的,按照《印发关于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分档补助,用于露天栽培的每亩补助100元,并在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500亩以上的补助3万元,1000亩以上的补助5万元,作为合作社发展基金。2.从2009年起,凡以土地股份合作形式,流转期限3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新增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的一般性设施农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发包方每亩3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新增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一般性设施农业,给予发包方每亩4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关于加快港闸区都市生态型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流转补贴及专项奖励办法》1.对农业、农村工作实施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其中单项考核奖金设5万元,奖励财政投入农业先进街办、高效农业规模化街办、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龙头示范企业、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示范街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街办、环境优美示范村、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先进街办、绿化造林先进单位等9个方面的先进典型;综合考核奖金设40万元,根据对各街道、开发区的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一票否决的单位除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12万元、8万元、6万。另外,对全面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和项目农业整村推进的村进行奖励,每个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2.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提供重要项目信息或招引重大项目(一般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该项目投入建设的引荐人,将根据项目当年内的投资额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土地流转实现整村推进(年内每个重点村新增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并经市、区级确认),区政府补贴土地流转费每亩400元(暂定一年)。《海口市鼓励农业投资开发若干规定》利用集体土地用于投资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开发项目的,投资者可拥有所开发土地出让权最长50年。农业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受让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江苏省关于申报2010年省级农业三项工程项目的通知》一、新品种工程重点在种植业、高效园艺业、畜禽等领域开展现代农业品种繁育,解决现代农业优良品种育繁推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突出提高农业新品种覆盖率。支持超级稻品种、品质达国标2级米以上的优质稻品种、弱筋小麦、“双低”油菜、高品质棉品种繁育;列入省畜禽品种创新计划的繁育品种,如苏淮猪、苏姜猪、苏禽黄鸡、京海黄鸡、雪山鸡、扬州鹅、高邮鸭、金陵白鸭、苏宁长毛兔等;优质叶菜、茄果、瓜类、豆类、葡萄、蚕桑等蔬菜、果树种苗繁育。支持强度:每个项目支持40万元左右。二、新技术工程重点集成推广水稻超高产栽培(超级稻精确定量栽培、机插高产栽培、麦秸全量还田轻简稻作技术、麦套稻技术)、小麦优质高产栽培(超高产精确定量栽培、稻茬小麦免少耕机械匀播、高产小麦品质调优)、高品质棉花轻简高效生产、双低油菜高效栽培、设施构型优化和设施园艺生产(设施构型优化与标准化示范推广、设施蔬菜连作障碍防治、高档花卉设施节能增效与精准调控)、食用菌优质高效栽培、名特优果茶高效生态栽培、畜禽高效生产与生态健康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农业生物技术等重大专项技术。支持强度: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左右。三、新模式工程示范推广畜-沼-菜农牧结合、发酵床养殖、立体种养、多元多熟种植、菜菌种植、水稻+N(蔬菜、草莓、马铃薯)、蚕桑高效种养等低碳与循环农业新模式。建设现代农业科技集成展示平台,组织开展农作物、蔬菜品种、新模式展示。支持强度:新模式推广每个项目支持20万元左右;农业科技展示平台每个项目支持40万元左右。《青浦区2008年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第一,品种、新模式展示。支持强度:新模式推广每个项目支持20万元左右;农业科技展示平台每个项目支持40万元左右。第二,根据青农委[2006]13号文件,《青浦区二〇〇六年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视认证面积的规模大小、效益高低,当年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2万元补贴;通过国家农业部“绿色”农产品认证的,给予3-5万元补贴;通过农业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或获上海市名牌产品、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若其他部门已补贴,不再享受其政策)。另外,对到期续认产品给予一定的检测补贴。第三,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区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最近连续两年有盈利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的,其支息额由市、区两级给予50%的贴息(区级补贴最高限额以300万元贷款额为准)。第四,按照本区农业产业导向发展异地种养,其种养面积在500亩以上,饲养生猪2000头、奶牛200头、上市肉禽50万羽以上的,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对象可同等享受区的产业化扶持政策,并且视规模、科技含量、效益以及与青浦农业产业结合的紧密程度,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一个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参加安信保险公司的农业特约保险,且投保量超过合作社应投保总量60%、投保产品为本区确定的优势主导产品、特色品种(白对虾、特种水产、草莓、食用菌、茭白、枇杷、设施蔬菜等),无骗保等不良行为的,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贴,两者补贴合计不超过保费的60%。《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四川北的优惠政策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和旅游开发项目,自纳税之年起前二年,企业所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区里所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安排给企业以支持项目发展。市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深加工和销售,其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初级加工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免征增值税。三、对市级龙头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级龙头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种植、养殖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和其他技术装备的投资,除海关明文规定的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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