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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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地增值税李国骏•一、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扣除项目•1、地价款•2、房开成本3、房开费用4、加计扣除•5、税金准予扣除项目合计金额三、增值额与增值率•四、税率及速扣•五、应缴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新建房•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收入-地价款)÷1+11%×1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注意销售比例二、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契税)2.房开成本:包括6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闲着土地费、未取得发票质保金禁扣)3.房开费用:销售、管理、财务。此项按标准扣除:对财务有证明不超标、不超上浮利息,可以据实扣除。其余则按“地价款+房开成本的5%”如无证明、不能分摊利息则利息不能扣,房开费用按①+②的10%扣加息罚息禁扣4.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其他:加计扣除20%【提示1】房开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安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提示2】开发费用——取决于“利息支出”(1)单独扣除:利息加5%(2)不单独扣除: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提示3】营改增后,房开实缴城建税、教附,能按项目准确计算,允许据实扣除。不能按项目准确计算,按该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缴的城建税、附扣除。【提示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存量项目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扣除。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件、印花税、契税)(1)凡不能评估、能供购房发票:评估价格可按发票金额从购买年至转让年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评估价格=发票金额×(1+5%×年数)(2)“年数”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3)购房的契税准予扣除,但不作加计5%的基数。•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开发一个高层住宅楼,当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该住宅楼销售90%,取得销售收入63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剩余10%以每年100万元对外进行出租,租期一年,租金一次性收取,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签订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900万元,相关税费39万元。(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400万元,前期工程费2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100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2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4)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9%。(已知:以上收入均为含增值税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本题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7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万元。•7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万元。•77.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万元。•78.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万元。•7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万元。A.53.13B.53.51C.62.43D.54.41•『答案解析』•(1)准予扣除的税金=(6300-900×90%)÷(1+11%)×11%×(7%+3%)=54.41(万元)『点评』本题考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难度不大。此处有三个易错点:①住宅楼对外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②要坚持配比原则,比如住宅楼销售90%,对应的土地价款只能扣除90%的部分,而且在计算增值税时,相关税费39万元不能扣除。③本题中明确告知以上收入均为含增值税收入,所以注意价税分离。•7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万元。A.845.10B.810.00C.939.00D.900.00•『答案解析』(2)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900+39)×90%=845.1(万元)『点评』本题考查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的计算,难度不大。此处有两个易错点:(1)要明确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包含地价款和相关税费。(2)要坚持配比原则,比如本题中住宅楼销售90%,剩余面积对外出租,出租部分不交土地增值税,对应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就不能扣除,所以只能扣除90%的部分,要乘以90%。•77.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万元。A.3349.21B.3404.49C.3350.49D.3349.59•『答案解析』(3)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400+200+1000+250+50)×90%=1710(万元)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45.1+1710)×9%=229.96(万元)准予扣除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845.1+1710)×20%=511.02(万元)准予扣除项目合计金额=845.1+1710+229.96+511.02+54.41=3350.49(万元)『点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是常考的知识点,有一定难度,做题过程中要注意不要丢掉扣除项目。注意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房,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除此以外的,不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另外,扣除项目要坚持配比原则。•78.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万元。A.762.98B.794.66C.726.96D.762.96•『答案解析』(4)不含增值税收入=6300-(6300-900×90%)÷(1+11%)×11%=5755.95(万元)增值额=5755.95-3350.49=2405.46(万元)增值率=2405.46÷3350.49×100%=71.79%,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2405.46×40%-3350.49×5%=794.66(万元)『点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一、不含增值税收入=6300-(6300-900×90%)÷(1+11%)×11%=5755.95(万元)•二、扣除项目•1、地价款=(900+39)×90%=845.1(万元)•2、房开成本=(400+200+1000+250+50)×90%=1710(万元)3、房开费用=(845.1+1710)×9%=229.96(万元)4、加计扣除=(845.1+1710)×20%=511.02(万元)•5、税金==(6300-900×90%)÷(1+11%)×11%×(7%+3%)=54.41(万元)准予扣除项目合计金额=845.1+1710+229.96+511.02+54.41=3350.49(万元)三、增值额与增长率•四、税率及速扣•五、应缴土地增值税•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2017年发生如下业务:(1)2016年1月1日通过竞拍取得县城一处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600万元;(2)自2月份开始在取得的该土地上建造写字楼,支付工程款合计为1600万元,并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另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3%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按实际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3)与该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6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中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80万元以及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2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且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4)当年12月销售写字楼的80%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800万元;2017年2月份剩余20%开始对外出租,签订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收取不含增值税租金100万元,当年实际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7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契税税率为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万,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85.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万元。A.2523.5B.2966.4C.3708D.288086.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万元。A.1516.00B.1241.60C.1473.92D.1512.3287.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万元。A.210.4B.274.4C.247.4D.290.488.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万元。A.99.58B.76.75C.92.52D.58.4989.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A.1584.43B.1886.45C.1480.58D.1610.9590.下列关于本题相关业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本题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B.对于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20万元不允许扣除C.本题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D.要根据配比原则计算当期可扣除的项目金额•1、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600×(1+3%)×80%=2966.4(万元)。2、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600×(1-3%)×80%=1241.6(万元)。3、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80%+(2966.4+1241.6)×5%=274.4(万元)。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0800-3600×80%)÷(1+11%)×11%-200]×(7%+3%)=58.49(万元)5、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966.4+1241.6+274.4+58.49+(2966.4+1241.6)×20%=5382.49(万元)不含增值税收入=10800÷(1+11%)=9729.73(万元)增值额=9729.734-5382.49=4374.24(万元)增值率=4374.24÷5382.49×100%=80.77%,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374.24×40%-5382.49×5%=1749.70-269.12=1480.58(万元)。•(1)税法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根据配比原则计算当期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600×(1+3%)×80%=2966.4(万元)。(2)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600×(1-3%)×80%=1241.6(万元)。(3)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对于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8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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