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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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内容与要求掌握法律的三个重要概念,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重点与难点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我们的权利是以义务之可能履行为基础的权利,是要尽我们的义务的权利,——因此,与此相反,义务就是要保证我们权利的实现。——【德】拉德布鲁赫随着权力的基础从强权转变为权利,就会发生细微的、但是却是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带来深远的后果。——【美】格尔哈特·伦斯基引例邱满囤诉汪诚信等名誉侵权案1992年6月,汪诚信、赵桂芝等五位科学家在《健康报》等科技报纸上联名发表文章,根据有关部门的定性分析报告及一般的科学原理,对当时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的“灭鼠大王”邱满囤发明的神奇鼠药提出批评。他们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认为科技界和新闻界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这种科学的或涉及科学的问题,防止伪科学泛滥。邱氏据此提出名誉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对邱氏鼠药中是否含有违禁物质作出判定,但认定科学家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一、权利、义务、权力释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Itisnecessaryfromtheverynatureofthingsthatpowershouldbeachecktopower.”——[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梁启超)(一)对权利本质的各种解说1、资格论2、自由论3、意志论4、可能论5、利益论6、法力论(二)权利概念的界定1、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从词源上看,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都与“正当”、“正义”相联系。2、从内容上看,权利表现为:权利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3、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的统一。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三)义务概念的解释1、义务同样是一个具有正当性的概念。2、从内容上看,义务表现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四)权力的理解权力(power)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权力就是指国家权力。广义的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他物这个词是很哲学化的,是主体之外的其他,可能是其个体、群体、社会等等),使之产生压力进而服从的能力。权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权力是以人和意志的存在为它的前提的,它总是发生在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上第二,权力是一种外在型的能力。第三,权力具有可交换性。第四,权力具有不平等性。二、法律权利1、法律权利的含义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并被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自由。其特点是:(1)法定性。(2)求利性。(3)限度性。法律权利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当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到,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突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拖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而且还拖到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司机肇事后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要求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一再推脱,不肯给予补偿。2、法律权利的界限任何权利都有界限对权利的界限可以从两方面界定:立法时的界限+运行的界限(时间性、空间性、对人性)3、权利冲突【案例】要健康还是要生命——钱婉玲医患纠纷案江苏省祁江县一名40岁的纺织女工钱婉玲突然脾动脉破裂,被送往卫生院抢救。经医生剖腹探查后发现,钱婉玲已经出血4000毫升以上,也就是全身的血几乎流完,除了紧急输血,已经没有更有效的抢救措施。但是此时,卫生院没有备用血浆,血浆代替品已经用完;而离这家卫生院最近的扬州市中心血站却距卫生院25公里左右,天色已晚,送血用的摩托无法在数十分钟内赶到。眼看钱婉玲即将严重失血而导致死亡,她的亲人们纷纷要求将自己的O型血抽出用于急救。然而卫生院的主治大夫坚持按照【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认为只能用血站的血,不能非法抽取亲属的血用于挽救钱婉玲。一个小时后,钱婉玲因严重失血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此时,血站的血刚刚送到卫生院。患者家属认为卫生院的行为是见死不救。医院辩解该院没有短时间内检查出丙肝、艾滋病的条件,不具备自采自供血液的条件,不能冒险违反规定自采自供血液。【权利冲突案例】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收了几个学生进行教学活动。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反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把他告上了法庭。在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邻居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法庭以“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判决被告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权利冲突(1)权利冲突含义就是在权利界限范围内发生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重叠现象,而重叠部分的权利表现为不能共存的一种冲突状态。(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性质首先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正当性的权利其次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承认的权利(3)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4)权利冲突的类型①从权利主体是否相同的角度出发②从权利范围不同的角度出发③从权利的不同来源看(5)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一是预防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包括采取立法上完善权利配置的法律规范和加强人权教育等手段。权利冲突二是事后平衡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即通过司法途径对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第一,在双方利益相当的情况下,采取公平原则第二,特定情况下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首先,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其次,对一般利益的优先保护最后,对特殊利益的优先保护4、权利的滥用权利滥用的四个构成要素(1)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2)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3)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4)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三、法律义务【案例】李伟与女儿李艳梅教育费纠纷案李艳梅的父母李伟与孙秀珍于1990年离婚。李艳梅由母亲抚养。初中毕业后,李艳梅曾考上沈阳铁路卫生学校,因筹不到学费而放弃就读。在母亲的鼓励下,她进入高中,1997年李艳梅考大学前,其父李伟答应供她读大学。1999年,22岁的李艳梅考入大学。已再婚的父亲给其2300元钱后,拒绝再提供学费。李伟称李艳梅直到1999年才考上大学,自己两年里生活发生了变化:1998年,经营的小吃铺由于生意不好被兑掉,再婚后又生一子,靠出租唯一的房产来维持生计,无力支付李艳梅的学费。李艳梅在学校要求缴费日期的前两天,以其母无经济来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伟支付自己上大学期间的教育生活费用共计30000元。1999年12月10日,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决李伟给付原告李艳梅教育费15000元。2000年9月12日,铁力市人民法院奖李伟所有的砖木结构房屋77平方米及地下室77平方米作价21500元出售,用其所得执行了判决。2000年10月11日,李伟以8000元的价格将自家的门市房卖出,开始流浪上访。2002年9月30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01)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李伟将其所有的门市房出卖款8000元一次性支付给李艳梅。李伟不服,继续申诉。几年来,李伟父子俩上访、申诉,已身无分文,经常露宿街头。1、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义务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所必须从事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法律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从属性。2、法律义务的限度(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2)时间的界限。(3)利益的界限。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案例】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诉姚丽案1999年7月9日,建设银行大庆分行景园储蓄所遭到两名歹徒抢劫。女营业员姚丽暗中按下了报警器,但警讯未能发出;在另一名女营业员假装找钥匙以拖延时间时,姚丽又暗中再按下了报警铃,报警铃仍然失效。结果,歹徒从姚丽的钱箱抢走了13568.46元现金,从另一名女营业员的钱箱抢走了30190元现金。接着,歹徒又威胁姚丽打开保险柜,但被姚丽瞒过,柜中的25万元现金才未受劫难。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立即向“110”报警。翌日,姚丽从家里取出了1.3万元交还储蓄所,以弥补单位的损失。1999年8月,大庆分行的领导,对姚丽作出了如下处分,决定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姚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裁决,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无效。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月26日,法院判处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败诉。2000年6月7日上午,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宣布了大庆建行党委对姚丽的最新处理决定:在开除姚丽党籍的前提下,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由姚丽补偿歹徒从她手中抢走的1.3万元钱。(一)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相互依存、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的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对等)关系(1)社会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的均衡。(2)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3、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4、权利义务守恒定律三大比例关系(1)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2)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3)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二)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观点1、权利本位论2、义务重心论3、权利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无本位)论五、权利和义务分类(一)从权利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初始形态,反映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习惯权利和义务:长期形成的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非法律上的权利。法定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规定的“客观权利”。现实权利和义务: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权利。(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和义务:最根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和义务。公理性的。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普通权利和义务: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与行动权和接受权对应的是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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