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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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主要内容一、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建设基本情况二、《矿山救护规程》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一、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建设基本情况一、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要求。2005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相继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25个专项应急预案。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指挥系统、应急物资保障、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应急标准体系以及运输、现场通讯保障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提出进行公共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即“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指出: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周边区域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并能够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国家队7支,区域队14支)二《安全生产法》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3、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2、《矿山安全法》主体和行为的使用: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空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为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预防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空间适用范围:涵盖了我国国家主权涉及范围内从事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内容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93号国务院令,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规。有关应急救援的规定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年1月30日起施行。(1)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9)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介绍安全标准: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1、安全标准的作用(1)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3)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督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4)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2、安全生产标准(AQ)的范围主要包括有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个体防护、粉尘防爆、涂装作业等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这类标准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3、安全生产标准的种类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二、矿山救护规程规程的定义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解决的问题企业、部门、矿山救护队在矿山救护管理上的规定、要求和程序。(一)《矿山救护规程》的形成与沿革计划经济时期,矿山以国有重点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矿山救护队由国家投资建立、企业管理;矿山救护基本属于企业行为。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地方矿山救护队和企业矿山救护队。为使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逐步实现法制化,矿山应急救援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应急救援法制建设,随着应急救援工作的不断发展,矿山应急救援有关法律陆续出台。1995年煤炭部组织对《煤矿救护规程》、《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和《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三个文件进行修订合并,形成《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2007年10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公告批准了《矿山救护规程》(AQ1009-2007)(二)编制的背景与目的1、提高矿山救援整体能力,适应矿山生产建设救援工作的需要。2、适应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3、提升《矿山救护规程》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的需要。4、适应矿山救护技术和装备发展的需要。(三)编制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的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六项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及管理部门(不包括石油、天然气、液态矿等)(四)修订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共接收到反馈意见315条,归纳整理为61条,其中采纳了44条、未采纳17条。(五)修订后的变化情况1、规范的内容有所扩大2、适用范围有所增加3、框架和章节内容有所调整(六)框架情况《矿山救护规程》总体框架的确定,主要参考了1995年版《煤矿救护规程》框架、200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章节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共十章: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和矿山事故救援(七)主要内容1、总则对矿山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涉及全局性要求的一些硬性规定。共九条。包含:目的和意义:矿山救护队的工作性质、管理形式和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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