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担保制度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二)合同法律关系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6(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72、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8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9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0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21、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效力(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3(1)要约的概念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4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5(2)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6(3)要约的效力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口头要约被受要约人了解才算送达。书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7(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8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下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92、承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0(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1(2)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2(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3(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4(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购买200吨钢材,每吨价格3000元,乙公司同意供200吨钢材,但认为价格太低,要求每吨提高到3200元,甲公司表示同意,乙公司的行为属于()。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要约引诱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5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6(1)合同成立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7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8(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9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如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等。2)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3)有损失。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0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1(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2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3(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4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5(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6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7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8(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3.撤销权的消灭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9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0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13.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2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六)履行抗辩权(七)债的保全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3(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4(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5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6(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7(六)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8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约定先后顺序的,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9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0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1(七)债的保全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22.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3两者联系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4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四)合同的解除(三)合同的终止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5(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含义广义: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仅指合同内容变更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63.合同变更的效力经变更的那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失效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7(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含义:合同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的概括承受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82.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93.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转移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60(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61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第一章工程合同法律基础62债务人决定将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