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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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与实践主讲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庄云超合伙人、律师律师简介•庄云超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律师、经济师(保险专业)、四级法官。•曾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工作。•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云南省一、二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昆明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省股权投资中心专家库专家,昆明市评标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的重要法律,它确定了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该法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自愿或依照合约进行,并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概况科技法律法规当中最新修订的一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制度、规则的修改、完善。修订的背景、原因新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决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新形势带来了成果转化市场的新形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构成企业主体、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三分天下;技术市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蓬勃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迅速发展;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地方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种新问题:如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管理不科学、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不完善、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产学研合作体系不健全、供求双方信息不畅等等。这些问题也更加凸显了一个事实:1996年出台的《转化法》需要重新修订,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经迫在眉睫。修订后的展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一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法律;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调动科技界、企业界转化科技成果内生动力、营造良好转化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从立法渊源上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下位法和特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制订渊源主要以《宪法》第十四条和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条、第11条、第12条、第23条、第55条为主。30/10/20158Footeroralternatedate《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原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30/10/20159Footeroralternatedate《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我国《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也明确“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直接通过的民事基本法律,其法律位阶高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合同和协议的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之后,国办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扩大股权激励适用范围,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国大部分省级政府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条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述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渊源和上位法,相关制度不得违反和与之冲突。促进型经济法。所谓促进型经济法,旨在通过法定的鼓励性手段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法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规范的一种重要类型。从调整目的、调整手段、调整功能的角度,可以把经济法规范分为两类:一类以鼓励和促进为目的,称为“励进型”或“促进型”经济法;另一类以限制和禁止为目的,称为“限禁型”经济法。目前,中国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限禁型”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该部法律的类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2修订概况•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本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可以进行约定,并且约定优先。但有一个例外,即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的奖励和报酬规定或与发明人、转化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法定标准。•三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虽然应当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极为重要,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有工资总额额度的限制,如果加大对科研人员或转化人员的奖励力度,那么在工资总额的限制下,就可能需要降低其他职工的工资,不利于本单位的和谐稳定。•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奖酬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能够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其他职工工资利益的前提下,真正落实对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制度。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三、面向市场,资助研发•目前我国科研经费支出已经超过了一万亿,占国家GDP的2%,且财政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50%以上。特别是我国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研究课题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资助,而国家在制定科技研究规划时考虑的主要是宏观性、全局性、国际性的科技问题,与企业的实际需求距离较远,因此,我国科研机构产出的科技成果就难以被企业认可和接受,其科技成果利用率较为低下。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从源头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当然,企业或相关企业协会也应增强自身的参与能力,在国家制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时,能够有效参与其中,发出真正的市场的声音。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四、成果分享,科技报告•科技研发必须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同时,科技成果本质是一种技术信息,其表现形式主要是技术文献资料,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首先需要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扩散。因此,为了夯实我国科技研发的基础,增强科技信息传播的能力,进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我国亟需建立全面权威的以科技报告和知识产权文献信息为基础的国家级科技成果信息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具体规定了涉及科技成果的科技报告制度,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1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目前,我国现实的情况是:科技信息由国家多个部门分别掌握,条块分割严重。如仅科技部下属的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就至少建立了两个科技报告平台,分别是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国家知识产权局掌握着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及相关权利信息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权利信息;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别掌握农业植物新品种信息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信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掌握计算机软件和普通作品的登记信息;其他部门还建立了大量的各自系统的科技成果汇集信息系统。•这种分散的科技成果报告体系和信息系统非常不利于技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检索、分析。在网络技术勃兴之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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