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章基本情况一、基础触发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目的:清理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进行重整。重整方式: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二、申请1、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申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及其他。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三、破产申请受理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2、裁定受理,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3、通知和公告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债务人义务期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日—破产程序终结日内容: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其他:A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资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C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D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E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四、管理人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胜任,可向法院申请更换2、管理人需: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3、管理人担任人选: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4、管理人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需经法院许可】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五、债权人财产1、定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及下列行为的”债务人财产:前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3、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略4、管理人应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业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5、管理人应追回债务人董监高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6、管理人可以取回质物、留置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7、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下列情况之一,不的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六、破产费用、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二章执行七、债权申报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到三个月2、为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5、申报债权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6、是连带债权的应说明;可由一人代表申报、或共同申报。7、债务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本法规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已适用破产法程序,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1、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在对其补充分配)1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八、债权人会议1、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除法院临时确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3、债权人会议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4、会议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券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5、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九、债权人委员会1、概况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成员应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3、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十、重整(一)重组申请和重组期间1、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重整期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4、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5、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6、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除经法院同意)。7、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管理人或厉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二)重组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六个月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重组计划草案。可延长三个月未按期提出重组计划草案,法院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债务人制作重组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管理人制作重组计划草案3、重组计划草案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4、依照债权分类,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5、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统一重整计划草案、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6.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7.设计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8、重整计划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9、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决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可向法院申请批准。(条件略)10、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已通过的计划未获批准(三)重整计划的执行1、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影响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情况。期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监督职责即日终止。3、债权人未申报债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4、法院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之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十一、和解1、申请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