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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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的概念: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具体来,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2)法人性;3)法定性公司法•3、公司具有这些特征的原因:•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ofproperty);•2)公司意志独立,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负责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3)公司责任独立,公司责任独立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向公司的成员(股东)追索,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liability);例外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而不是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包括分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资本,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的财产.•出资额与股东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thecorporationsveil),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B、C三人经协商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称为甲公司),经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通过合法程序签订一笔五千元的借贷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问:应当如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甲公司是采用欺诈手段与乙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意图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问:此时应如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成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大木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公司法•4、公司的种类•(1)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2)按照公司股权长我的对象及其转让的方式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按照公司信用的基础分为任何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根据内部管辖系统,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5)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支配关系分为子公司和母公司•(6)根据国际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二)公司法概述•1、公司法的概念: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结构、规范其在设立、经营、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及其与公司的关系,以及公司与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部分经营关系指的是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主要有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及出资的转让等。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则取得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公司权利能力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受到限制:1)作为组织体,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性质而享有的健康权、生命权、肖像、婚姻权等,但仍具体名誉权、荣誉权;2)通过法律限制其权利如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等对其转投资、担保、发行债券等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设立目的不同,经营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也不同•(二)行为能力:•1、含义: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独立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1)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意思;•2)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实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记载在章程中。•二、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或者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所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使得公司能够依法成立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一)设立的原则:•我国公司设立是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从发起人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设立,这一时期的公司称为设立中的公司,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必经阶段,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的目的和法律后果。•公司的法律人格是从公司成立的时候才取得的,设立中的公司还没有取得主体的资格。发起人的行为只限于与设立相关的活动,不能作为一个正式成立的法人全面开展经营活动。•(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及效力•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在设立行为完成后,发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1、设立登记的程序:1)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2)提出正式登记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为董事会)•3)审查核准: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2、设立登记的效力:1)取得法人资格;2)具有经营能力;3)取得名称专用权•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名称:是公司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形资产。•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依次包括四个部分:1、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2、字号(唯一可自主选择的核心内容);3、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4、公司的形式(股份还是有限责任)•(二)住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有:确定诉讼管辖地;函件文书送达地;债务履行地;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还可以成为涉外诉讼中确认适用何种法律的依据之一。•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一)公司章程的特征:•1、法定性(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等);•2、记载内容的真实性;•3、自治性;公司自行制定和执行、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的内部规章,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二)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不得缺少的,缺少任何一项就不合法、导致章程无效进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机构、法定代表人等•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章程的效力。一旦记载就有约束力。•3、任意记载事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公司法所没有的规定,可以对公司法的规定做出具体化的规定,也可以对公司法的个别制度做出特殊化的规定。总之,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特殊要求,规定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三)章程的效力:•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登记机关注销后失效•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四)章程的修改•章程可以修改,修改权在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陈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陈某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当然无效吗?•(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仅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该行为就有效)•五、股东出资的形式: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1、货币•2、实物(须评估作价)•3、知识产权(须评估作价)•4、土地使用权(须是国有的出让的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甲乙两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ABCD)•甲、乙二人决定设立共同在北京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双方约定(1)公司名称为“中华国际汽车美容修理有限责任公司”。(2)申请公司注册资金为20万;(3)甲出资10万,其中货币出资5万,注册商标作价5万元;乙出资10万,其中专利权作价4万,劳务3万,商誉作价3万。(4)公司要在深圳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5)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1/2。问:甲乙双方的约定中都有哪些违法之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违反此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并不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因出资不足而否定其股东资格,但是,依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纠正和防止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并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不足的责任•(B)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依公司法设立,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点:股东责任的有限、资合人合兼具、封闭性、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设置灵活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和人数的股东(1-50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金额。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首次出资和货币出资的规定,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章程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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