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第2章合同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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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合同法基本概念教学提示: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本,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是学习工程合同知识的基础,准确掌握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对于后续章节的学习具有重要意义。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与转让及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立法宗旨•1999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关收养、婚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应于合同法。2.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合同法调整的并非社会中全部的财产关系,而是其中动态的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与物权法(财产归属)的不同之处。•合同法是所有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共有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3)合同中的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1)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及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当事人有确立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3)当事人享有合同形式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自主确定以何种形式成立合同。•(4)当事人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经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5)当事人有选择违约补救方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在:•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在:(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助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2)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应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3)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亦应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5)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5.合法原则(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而合同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6.鼓励交易原则•首先应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即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再次,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的。•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鼓励交易原则的强制性最弱。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解释的条件、附停止条件等,原则上都应当有效。鼓励交易原则的功能主要不在于据此判定当事人的约定有效与否,而在于合同立法时应当贯彻其精神,立法者设计合同无效、合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履行等制度时,应当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鼓励合同的适当履行。7.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四、合同法的结构体系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大部分组成,共23章428条。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其中,合同法总则部分共8章229条,分则部分共15章198条,附则部分共1条。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一个人无法成立合同)•(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或称实质性要件达成合意。•(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除以上基本条件之外,合同因性质的不同,还可能有其他特别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实际支付为成立要件)二、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2.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向特定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必须是确定的、完整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是一种要约。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等都为要约邀请。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使合同成立。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受要约人可以不承诺,但不可以将承诺的资格让与他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销、变更要约,但开标后不得撤销和变更要约,否则,招标人可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5.要约的失效----指要约法律效力的消灭。•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拘束,受要约人也失去了承诺的资格。•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三、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在于使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达到主义,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3.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两种情况:•(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延迟;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应是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5、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的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注:合同的成立≠合同生效。因为:1)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内容的合法性;2)合同的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的意志;3)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若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1)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成立的);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若仅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2)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合同成立时间关系到当事人何时受合同关系约束!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地点---确定法院管辖依据!•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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