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设计院:为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推行GMP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参照世界卫生组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际水平和我国医药行业的生产现状出发,组织起草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简称GMP设计规范)。该《规范》业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今后凡是医药建设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都要按此规范进行GMP设计。凡从事医药工程设计的单位,以及项目审查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此《规范》。请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编号: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北京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三、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四、盥洗室应设洗手和消毒设施,宜装手烘干器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龙头开启方式以不直接用手为宜;五、厕所和浴室不得设在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内。厕所宜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外,如需设在人员净化第8.2.3条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宜分开设置:一、单向流洁净室与非单向流洁净室;二、高效空气净化系统与中效空气净化系统;三、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四、特殊药物的空气净化系统应符合第8.5.3条要求。第8.2.4条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则不应利用回风。一、固体物料的粉碎、称量、配料、混合、制粒、压片、包衣、灌装等工序;二、固体口服制剂的颗粒、成品干燥设备所使用的净化空气;三、用有机溶煤精制的原料药精制、干燥工序;四、凡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第8.2.5条对面积较大、空气洁净度较高,位置集中及消声、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调系统。反之,可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第8.2.6条洁净室内生产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单独的局部除尘和排风装置。第8.2.7条需要消毒灭菌的洁净室,应设排风设施。第8.2.8条洁净室排风系统应有防倒灌措施。第8.2.9条含有易燃、易爆物质局部排风系统应有防火、防爆措施。第8.2.10条换鞋室、更衣室、盥洗室、以及厕所、淋浴室应设通风装置,室内静压值应低于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第8.2.11条送风、回风和排风的启闭应联锁。系统的开启程序为先开送风机,再开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联锁程序反之。第8.2.12条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并保持室内空气洁净度和正压,防止室内结露。第8.2.13条事故排风装置的控制开关应与净化空调系统联锁,并设在洁净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室内宜设报警装置。第三节气流组织第8.3.1条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室的气流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空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工作面高度范围内。第8.3.2条非单向流洁净室内设置洁净工作台时,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第8.3.3条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第8.3.4条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宜按表8.3.4选用。换气次数的确定,应根据热平衡和风量平衡计算加以验证。气流组织表8.3.4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明,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第1.0.6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第1.0.7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二章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第2.1.2条医药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第2.1.3条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第二节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第2.2.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2.2.1规定分为三个等级。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等级表2.2.1空气洁净等级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尘粒粒径(μm)尘粒数(个/m3)沉降菌(Φcm碟0.5h)浮游菌(个/m3)100级≥0.5≤3,500≤1≤5≥5010000级≥0.5≤350,000≤3≤100≥5≤2,000100000级≥0.5≤3,500,000≤10≤500≥5≤20,000大于100000(相当于300000级)≥0.5≤10000000≥5≤61800注1:大于100000级的参数是参考美国联邦标准洁净室和洁净区内空气浮游粒子洁净等级;注2:空气洁净度的测试以静态条件为依据,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中有关规定;注3: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室内大于等于5μm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2.2.2条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按国家CMP等有关规定确定。第2.2.3条洁净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以穿着洁净工作服不产生不舒服感为宜。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区域一般控制温度为20~24℃,相对湿度为45~60%。100000级区域一般控制温度为18~28℃,相对湿度为50~65%。二、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第2.2.4条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一、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第2.2.5条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不同空气洁净度的洁净区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青霉素等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区,固体口服制剂配料、制粒、压片等工序洁净区的气压控制,应符合第8.5.1条要求。第2.2.6条洁净室和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LX;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300LX,但不宜低于150LX。对照度要求高的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第2.2.7条洁净室内噪声级,动态测试时不宜超过75dBA。噪声控制设计不得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第三章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一节厂址选择第3.1.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原则菩萨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第3.1.2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0m.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总平面布置除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原则外,还应符合有利于环境净化,避免交叉污染等要求。第3.2.2条厂区按行政、生产、辅助和生活等划区布局。第3.2.3条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方,并应考虑产品工艺特点和防止生产时的交叉污染,合理布局,间距恰当。三废话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置于厂的最大频率下风侧。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转正于制剂生产区的下风侧。青霉素类生产厂方的设置应考虑防止与其他产品的交叉污染。第3.2.4条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降温、消防措施。麻醉药品和剧毒药品应设专用仓库,并有防盗措施。第3.2.5条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专用的排污和空调设施。第3.2.6条厂区主要道路应贯彻人流与货流分流的原则。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第3.2.7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3.2.8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应绿化。可辅植草坪或种植对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但不宜种花。尽量养活厂区内露土面积。第3.2.9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第四章工艺设计第一节工艺布局第4.1.1条工艺布局应按生产流程要求,做到布置合理、紧凑,有利生产操作,并能保证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第4.1.2条工艺布局要防止人流、物流之间的混杂和交叉污染,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分别设置人员和物炎进出生产区域的通道,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如部分原辅料、生产中废弃物等)必要时可设置专用出入口。洁净厂房内的物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二、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生产区应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计。净化用室的设置要求与生产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三、生产操作区内应只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和设计。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四、输送人中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必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所闸室或其他确保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的措施。第4.1.3条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为提高净化效果,节约能源,有空气洁度要求的房间近下列要求布置:一、空气洁净度高的房间或区域宜布置在人员最少到达的地方,并宜靠近空调机房;二、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诚心诚意是或区域宜按空气洁净度等级的高低由里及外布置;三、空气洁净度相同的房间或区域宜相对集中;四、不同空气洁净度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措施,如:气闸室或传递窗(柜)等。第4.1.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