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贯彻执行《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我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二、监测范围Xx县乡镇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源,1个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计7个点。三、监测方式原则上由县环境监测站承担监测各项工作,但是xxx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相关水质监测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四、监测时间与频次原则上每月上旬采样监测,一月1次,如遇到异常情况,加大密度监测。五、监测点位(一)水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二)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复前)采样。(三)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件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六、监测项目(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铜、锌、氟化物(以F-x计)、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氯化物、硝酸盐、铁、锰,共28项基本项目开展监测。如果需要开展全分析项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铬、铅、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共24项基本项目开展监测。如果需要开展全分析项目: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39项。七、监测分析方法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八、评价标准及方法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数据的其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十、监测数据报送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收集城镇、乡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4、7、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季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半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十一、保障措施(一)为保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专属资金用于监测能力建设。(二)加大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支持力度,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