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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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原始社会概述第二节法起源的社会基础和条件第三节法起源的一般规律原始社会的发展过程非常漫长,而且非常缓慢。马克思、恩格斯在上述摩尔根的原始社会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又按照生产力水平、家庭婚姻关系等标准,将原始社会划分为血缘家(consanguinefamily)阶段和氏族(clan)阶段。由于氏族是原始社会中最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人们也习惯于用“原始社会”一词来指代氏族社会。(一)血缘家族血缘家族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大约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并于旧石器时代晚期,逐渐被氏族所取代。血缘家族的族群规模很小,而且,为了寻找食物,通常居无定所。但是,与前一个阶段相比,血缘家族中已经排除了乱婚状态,实行血缘群婚制,即按照“辈”来划分族群内的婚姻关系:“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种婚姻结构的优化,是人类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二)氏族(原始公社)1.血缘关系是氏族划分和组织人员的重要标准与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不同,氏族的主要特点是:2.氏族内部实施原始的民主自治3.氏族首领是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可以撤换,一般只有德高望重的长者才能获选担任4.在氏族存续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里,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一)氏族习惯概述易洛魁人的氏族习惯内容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主要可分为以下几方面:1.氏族必须从本族内推选出一名氏族首领,该职位实行传袭制,一旦出缺,必须立刻补选。除全氏族的首领外,也可推选一名氏族军事首领,专门负责氏族的对外交战。2.氏族成员罢免氏族首领或氏族军事首领的程序非常简单,首领通常需要努力为氏族服务以避免被罢免。3.氏族成员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通常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氏族区别于血缘家庭的重要标志。4.氏族成员死亡后,如果有财产,包括生前使用的生产工具、武器和生活用品等,应转归氏族其他成员所有,从而被保留在氏族内。易洛魁人的氏族习惯内容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主要可分为以下几方面:5.氏族成员必须相互援助,在遭到外族人的伤害时,必须帮助报仇。如果氏族成员遭外族人杀害,而且调解无果,本氏族的全体成员通常会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为死者报仇。6.氏族成员已经使用简单的名称相互称呼,这些名称还比较简单,有些成员甚至固定地使用某类名称,但这些名称在氏族内使用,因此氏族之间,往往根据人名就可分辨出其所属的氏族。7.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吸收他们成为本氏族的成员。未被杀死的俘虏,也有可能被接纳入族,获得氏族成员的权利。8.氏族成员有共同的信仰和图腾崇拜,遵循共同的仪式和禁忌,这些信仰、崇拜、仪式和禁忌,因为由来久远,而且经过反复传承,往往充满神秘色彩,对氏族成员有很大的约束力和感召力,很少有成员敢于违抗。9.氏族内有共同的成员墓地,氏族成员死亡后,其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通常都会参加建坟、送葬、歌颂、追悼等活动和仪式。10.氏族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议事会,讨论氏族重大事务,选举或罢免氏族首领、决定是否实施血亲复仇、是否收留与接纳外人为本族成员,等等。在议事会上,成年男子或女子一般都有发言权。1.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体现的是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是对氏族共同利益的客观反映。法律与之不同,不可能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律则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二)氏族习惯与法律的区别3.实施力量不同氏族习惯主要通过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社会舆论等传统因素来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更强大的依靠是国家机器的力量,即由警察、法庭、监狱、军队等机关和组织组成的国家强制力。4.适用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相同血缘关系的氏族成员。法律则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其主要部分通常属于属地型规范,只有少数是属人型规范。(二)氏族习惯与法律的区别5.本质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自发演进而成的社会规范,尚不具备法律的性质。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规范,其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统治地位。(一)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大约发生于原始社会野蛮阶段的中期。(二)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大约发生于原始社会野蛮阶段的后期。(三)商业的出现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商业的出现,大约发生于原始野蛮阶段的后期向早期文明时代过渡的时期。私有制的出现,是氏族制度解体的经济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氏族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集体共同劳动,大致平均地分配劳动成果。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社会生产力必将得到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然发生变革,氏族制度最终必将随之消亡。随着原始社会后期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完成,氏族制度赖以存续的经济基础宣告瓦解。(一)氏族制度解体的经济原因氏族经济基础的消亡和原始公有制的瓦解,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其次,随着手工业的形成和发展,生产工具中的金属制品不断增多,金属工具的使用范围日趋广泛。第三,商人阶级的出现,激发了氏族成员再生产的积极性,这种生产活动已不再以满足全体氏族成员的消费需求为目标,而是转变为满足自身日益膨胀的物质欲望。(一)氏族制度解体的经济原因首先,畜牧业和农业的出现,使得氏族成员在劳动过程中能够获得剩余产品,促成了个体之间的交换活动。阶级的出现,是氏族制度解体的社会结构原因(二)氏族制度解体的社会结构原因一方面,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私有制的逐步确立,激发了氏族成员的贪婪。另一方面,在氏族首领、富裕阶层转化为奴隶主阶级的过程中,由战俘、逃难者、赤贫者、负债者、孤儿等组成的奴隶阶级,也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由家内奴隶到商品化奴隶的质变过程。不同价值观念的形成,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文化原因(三)氏族制度解体的文化原因第一,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氏族内部出现不同的职业,这些职业的不同从事者在长期的专业劳动和经验积累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第二,商品交换的个体化和普遍化,加强了氏族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激发了氏族成员对本族价值观念和外族价值观念的比较、反思和选择。法律起源,是指法律规范体系的起始和本源。(一)神意说神意说认为,法律是神而非人创造的,它起源于宇宙中的某种神秘力量,这种神秘的精神力量是万能的,它的意旨就体现为法。神意说的出现,是早期社会生产力落后、科学技术不发达、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较为有限的必然结果。阶级社会早期阶段的统治者们,往往利用人们自然知识的缺乏和对神的畏惧,宣扬和推广神意说,自封为神意的宣布者,从而使人们放弃反抗,服从其统治。法律起源,是指法律规范体系的起始和本源。(二)君意说君意说认为,法律是君主创造的,表达的是君主的意志。帝制时代的绝大多数法学家,通常都赞成这种法律来自君主的看法。君意说中既包含着神意说的内容,认为君主的统治是“奉天承运”,或者是“君权神授”,也包含着暴力说的内容,即认为法律是强者对弱者实行征服和统治的结果。战国时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认为,法起源于“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因此需由君主建立法的统治。西汉时期的张汤认为,法就是君主的命令,“前主所著为律,后主所著为令”。法律起源,是指法律规范体系的起始和本源。(三)契约说契约说认为,人类的早期曾经处于过一段“自然状态”时期,后来,为了有效维护个人利益、保障社会安全和促进社会发展,才通过缔结契约来组成国家,法律就是这种契约的具体化。契约说反对的是神意说、君意说,其实质是民意说,即认为法律既不是神的意志,也不是君主个人的意志,而是人民共同认可而缔结的契约。这种观点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之一,它是由古典自然法学家正式提出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表述,就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法律起源,是指法律规范体系的起始和本源。(四)社会管理说社会管理说认为,法律起源于对社会进行合理管理的需求。与早期的神意说、君意说和近代的契约说相比,社会管理说直到二十世纪才由一些法社会学家提出。社会管理说反对将法律视为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意志,而认为法律是一种公共规则。与个人意志或集体意志不同的是,公共规则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的可变通性。社会管理说对于早期社会的法制状况通常缺乏解释力,但由于它对法律秩序的维持总是有良好的期望,因此对于当代社会的制度改进仍有其积极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上述关于法律起源的学说,有些由于受到唯心主义哲学观的限制而不具备科学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神意说建立在法律与宗教尚未完全分离的基础之上,从基础到内容都违反了客观现实。君意说虽然包含着神意说和暴力说两方面的内容,但无论“奉天承运”还是“君权神授”,本来就是子虚乌有,是用来欺骗普通民众的;而暴力虽然在法律的产生过程中发挥过作用,但也并非法律起源的核心原因。契约说也是以主观唯心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它所说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其实只是理论创设,在现实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其实从来不曾存在过。社会管理说侧重于静态的法律秩序的观察,对法律的长期发展和动态演变却缺乏较深入的研究,因此,社会管理说必然因为过于强调法律单纯的规则性,而忽略法律在阶级、利益、强制力等方面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法律是在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作为它们的替代物出现的。第二,刚刚获取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需要建立一种高于原来氏族首领的权力组织,以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地位,实现进一步的剥削。(一)法律的产生是私有制和阶级出现的必然结果原始社会晚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的主要原因。剩余产品的出现使私有制和奴隶制相继在原始社会后期确立为社会的基本制度。为了重新建立社会秩序,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阶级斗争的需要,法律代替氏族习惯成为历史必然。(二)法律与国家的同步产生法律和国家的同步产生,是绝对的、必然的。其原因在于,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器的运行,不仅可以巩固其统治地位,而且可以借此进行进一步的剥削,从而增加其财富。但是,仅仅依靠暴力手段,往往难以长期保证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追求。统治阶级需要重新制定或确认一些既利于自己、又能得到人们的切实履行和遵循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统治秩序。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与国家始终保持着共生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承、互为依存,国家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出现,反之亦然。(三)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习惯、习惯法到成文法法律是从原始习惯演化而来的。原始习惯是人类社会中最早的规范形式,它是原始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准则,是个别调整向一般调整转化的具体表现。原始习惯虽然不是法律,但本身也已经蕴含了一些法律的要素。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和利益冲突的逐步加剧,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过程也逐渐由自发转向自觉,由随意转向有序。习惯法开始被记录下来,逐渐从口耳相传转变为文字表达,从而为成文法所替代。(四)法律是从习惯、道德和宗教中分离出来的早期的法律总是不但与习惯,而且与道德、宗教非常相似,并受到它们的重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原始社会中的习惯、道德和宗教浑然一体,很难加以严格区分,因此,由原始习惯演化而来的法律,也必然受到了道德和宗教的影响。第二,早期国家中的统治阶级,主要是由先前氏族中的首领、祭司等人员组成的,他们在制定或确认法律过程中,必然会吸收一部分对其有利的道德规范和宗教戒律,使之具有法律的地位。(一)国家的产生在原始社会中,氏族习惯是由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模式,它的实施主要依靠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信。而法律不仅是由专门机构以全社会的名义制定或认可的,而且以有组织的暴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因此,国家的产生标志着法律的出现。(二)诉讼和司法的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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