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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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立法第一节立法的定义特征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立法权限与立法体制第四节立法程序第一节立法的定义特征立法的定义立法的特征立法的方式立法的定义“立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而且较“法的制定”出现得早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的活动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立法的方式一般说来,立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认可–制定认可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以法律的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制定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有较高的概括性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含义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如何实现立法的法治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含义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者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备法律体系的要求如何实现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立法制度要有科学的、完备的立法技术方面的基本制度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拒绝只强调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立法的民主原则含义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如何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民主与爱情的六个共同点都非常美好,但也正因如此便有人可以反过来冒用它们美好的名义实施强制,并进行自我行为的正当化都可能含有理性的成分,都更多的是倾向于诉诸人类的感情机制都从追求实现自我个体的价值开始,可能走向自我个性的丧失,从而最终导致被特定的对象所操纵、所支配基于以上原因,民主和爱情一样,其自身都存在被人忽视的风险(托克维尔—多数者的暴政都需要复杂的条件(鲁迅《伤逝》-人必须首先活着,爱才有所附丽)都可能被寄托了浪漫的热望,但其实际的运作过程和结局则都很现实立法民主原则的含义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内容的人民性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制定良法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应有内容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法律的实现如何实现立法的民主原则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针对封建专制遗毒极深、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等情况,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立法的科学原则含义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如何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含义立法的科学原则,即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化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如何实现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技术问题–从方法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第三节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体制的含义、构成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立法体制的含义、构成立法体制的含义立法体制的构成立法体制的含义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立法体制的构成它由三要素构成:–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某些法规进行部分修改、补充或拟定有关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行政区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在其他方面享有独立的立法权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一元:是指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体化的,统一的,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二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是指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又可以各自分成若干的层次和类别第四节立法程序立法程序的概念立法程序立法程序的概念是立法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法程序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提出法案由有立法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提案应依据法定程序议案只能立法吗?2010年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506件议案:其中有501件法律案这种现象已经见怪不怪。自2005年至今,6次全国人代会的4279件议案中,法律案占了99.5%,仅有21件非法律案。2005年,全国人大对议案和建议进行了规范,明确可以提出议案的三种类型:–一是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解释法律的议案;–二是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三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提出和审议议案流程图:30名代表联名或有关部门提出—→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相关机关负责人受询)—→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产生法律效力)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表决和通过法案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通过法律是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公布法律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取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行使,在有些国家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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