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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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保险法2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意义(一)法律意义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3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2、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3、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二)经济与社会意义是指为预防特定危险的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分散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安定的制度。1、危险2、协力3、补偿4•二、保险的要件•(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1)纯粹性•2)可能性•3)不确定性•其一,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其二,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54)意外性5)未来性6)同质性★•2、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2)人身的危险。3)责任上的危险。•3、道德危险1)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2)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3)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6•(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救济3、保险与自保4、保险与保证四、保险的分类公营、民营保险,营利性、非营利性保险,原保险、再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7延伸知识:大数法则(LawofLargeNumbers)★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试验和观察中,出现某种几乎必然的规律性的一类定理的总称。此法则的意义: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8人寿保险:所谓生命表又称“死亡率表”,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年龄及不同年龄人群的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广泛应用于寿险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准备金评估、内含价值计算、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保险行业而言,科学、准确的生命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条件。9第二节保险法一、保险法的概念、特点(一)概念1、广义保险法2、狭义保险法(二)调整对象1、商业保险关系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10保险私法关系: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2)保险中介关系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三)特点1、广泛的社会性11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四)保险法的体例1、保险法的二元性一是保险合同法二是保险业法122、保险法的结构模式一是分别立法,即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是两个单独的法律;二是将两种内容合并在一个法典中,通称保险法。3、保险法与民商法体制二、我国保险法的历史发展1、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132、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3、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4、2005年底,保监发〔2007〕48号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2007年12月04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47、2008年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16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8、2009年2月25日至2月28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将进入第三次审议并通过。10月1号正式实施。15修改后的变化:1、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162、险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3、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174、再保险业法律“呵护”不再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185、“关照”偿付能力不足险企新修订的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重点“关照”,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6、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20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与减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一、概念是指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施。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预防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21二、内容:1、调查、分析2、提出合理建议3、监督检查4、提供必要的技术力量5、采取安全预防措施6、配合写作三、意义:1、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促进保险企业的顺利发展。2、有利于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生产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22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理论基础:第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保险人通常是基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第二,从保险合同的特征来考察。有偿性、附合性、射幸性、双务性、属人性、继续性、最大诚信性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考察。二、内容1、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或推定其所知的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方式:(1)主动告知(2)被动告知23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所应告知、说明的当然是足以影响保险关系的重要事项。三个因素:其一,保险利益情况。其二,保险标的的性质状况。其三,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2)主观告知?客观告知?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区别:(1)通知义务(2)说明义务(3)海上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告知24告知主体:被保险人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1)否定说(2)肯定说告知义务的违反:(1)故意隐瞒(2)过失遗漏告知义务的免除2、保证(1)保证的含义25(2)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必须是书面的;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称述,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26(2)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而告知则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保险合同无效;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4、弃权与禁止抗辩(1)弃权▲含义27▲构成要件▲弃权的范围(2)禁止抗辩▲禁止抗辩适用的条件▲禁止抗辩的适用范围28案例:1、安某于2000年5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万元人寿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万元,她在投保书健康告知“目前是否生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栏内填写了无。由于安某投保时已经超过了50岁,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定点医院做了普通监察,因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2001年2月,安某因头晕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安某的病历中多处有关于安某反复头晕10余年,并且曾经晕倒的记载,鉴于安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上述病症,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安某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以及既往病史中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92、2005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2007年5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黎娇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当为女儿夭亡万分悲痛的黎先生向“国寿”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时,“国寿”公司却以黎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责任,黎先生遂以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30第三节保险利益原则一、概念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与涵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更好的实现保险“分散风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31▲财产保险合同(1)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2)防止故意引诱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中牟利的企图,即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根本目的是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险进行赌博以获取不当利益,防范投保人谋财害命而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32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经济性;▲合法性;▲确定性;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一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认为有保险利益:▲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保管人。33▲占有。应注意区分占有的形态。▲股东。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很有争议。▲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期待利益:1)积极的期待利益。即指投保人对于其经营中的事业或现有财产安全存在而可获得的利益。2)消极的期待利益。是指基于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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