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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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代理法概述•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代理的适用范围:(1)民法上的代理:代订合同、代为买卖、租赁、借贷、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2)特别法上的代理:代理专利、商标的申请,代理交税,诉讼行为;(3)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一、代理法概述•代理的种类:1.大陆法系分类方式: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对本人(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代理;间接代理: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在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时既不披露本人姓名或名称,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2.英美法系分类方式: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3.一般代理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一、代理法概述•调整代理关系的立法:1.国际法规范:国际公约:《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惯例:《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国内法规范: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体现在民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为代理关系单独立法;我国体现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二(一)代理权的产生•大陆法系: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口头、书面)•英美法系:明示授权: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默示授权: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其行为或言论使另一人推断自己有代理权,也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客观必需的代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受托照管他人财产的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为保全财产而采取必要而又超出授权范围的行动。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依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代理权的代理;(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3)因选任而取得代理权。(1)以言辞、行为默示而产生;(2)以身份关系、合作行为推定而产生。成立的条件(1)行使代理权是客观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同被代理人取得联系,或者情况紧急不允许等到委托人的指示;(3)代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善意的。二(一)代理权的产生追认的代理: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事后该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追认的条件:(1)应是显名代理或隐名代理;(2)被代理人具有授权的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了解代理行为的主要内容;(4)追认的时间:在第三人撤回其与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之前予以追认;有时限限制的,应在时限内予以追认;(5)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6)追认及于整个合同。二(一)代理权的产生•中国法: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转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而转托的处理?(2)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民法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商事法上的组织关系;(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指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区别和联系:(1)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2)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前后衔接,互为补充;(3)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的权利相同。二(一)代理权的产生•复代理: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称为复代理。•问:假设丙拿钱后回家路上遭遇抢劫,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若丙拿钱后逃跑,损失由谁承担?若丙买中药时买到假的,损失由谁承担?甲乙买X中药10斤给5000元钱季节不对,没买到可留钱托人以后买丙买中药交钱二(一)代理权的产生•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3)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2)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案例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一)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狭义):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类型:(1)未授权的无权代理;(2)越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4)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二(一)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的效力:(1)被代理人有追认(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权和拒绝权;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2)相对人有催告(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权和撤销(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权;《合同法》第48-2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案例新加坡和泰栈公司与汕头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瓷器出口合同,并汇出1万元外汇人民币到工艺服务部,新加坡和泰栈公司曾委托林某到汕头市代办货物并根据提供的账号(即工艺美术服务部的账号)于2013年2月初将50万元汇至工艺美术服务部,同时写信给林,让其到工艺美术服务部支取该1万元办货。林于2013年3月9日,以新加坡和泰栈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和汕头市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了“汕艺第9045号合同,订购美术瓷器一批,货款1113180元。”因货款不足,林声称已通知新加坡和泰栈公司再次汇款。2013年3月19日,服务部收到未注明用途的汇款,便认为是执行9045号合同的款项,服务部在没有任何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两笔汇款一并划归林某,履行9045号合同。但后来发货时,林谎称和泰栈公司已合并,将货发往新加坡南行。和泰栈公司上诉法院,要求返还资金。问:1、林某的代理是否有效?为什么?2、林某是否要对第三人,即汕头工艺美术服务部承担责任?为什么?二(二)代理权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1)代理目的的实现;(2)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3)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行为成为非法;(4)主要标的物灭失。案例王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张某听说后委托王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50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张某的儿子告诉王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王某自己处理。王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张某是否活着,这药张家都应该收下。问:(1)王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张家出钱买下?为什么?二(二)代理权的终止•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2)对第三人的效果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三、代理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2、让代理人检查和核对其帐册。一些大陆法国家强制规定,代理人有权检查被代理人的帐目,以便核对被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3、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4、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5、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代理人为本人收取的一切款项须全部交给本人,但是如果本人欠付代理人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时,代理人对于本人交给他占有的货物得享有留置权,或以在他手中掌握的属于本人所有的金钱,抵销本人欠他的款项。三、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2、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的义务;3、忠实的义务:(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情况;(2)不得自己代理,除非事先征得本人同意;(3)未经代理人同意,不得双重代理;(4)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4、申报帐目的义务;5、披露与通知的义务:代理中和代理终止后;6、不擅自将代理事务转委托给他人。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并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解除代理关系,或撤销该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或拒绝支付代理人在受贿交易上的佣金;本人还可起诉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要求他们赔偿由于行贿受贿订立合同而使他遭受的损失。即使代理人在接受贿赂或密谋私利时,并未因此而影响他所做的判断,也没有使本人遭受损失,本人依然可以行使上述权利。三、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1、权利担保义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必须对第三人保证其代理权是毫无瑕疵的;2、诚实信用的义务:代理人要以善意的心态、合法的手段从事代理活动,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和过失。三、代理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对第三方的义务1、转承义务: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中,由于代理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义务。•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在信用担保代理人所介绍的买方(即第三人)不付货款时,由他赔偿本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代理法律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保付代理人:保付代理人的业务是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2)保兑银行(商业跟单信用证):国外的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地的往来银行或代理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代理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即在其上加上“保兑”字样,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方;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3)保险经纪人: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签订时,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当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时,经纪人须直接负责对保险人交纳保险费。(4)运输代理人:如果运输代理人受客户(本人)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定舱位,他们自己须向轮船公司(第三人)负责;如果客户届时未装运货物,使轮船空舱航行,代理人须支付空舱费;代理人可要求客户给予赔偿。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独家代理:在指定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经纪人:为市场上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从中收取佣金的人。可分为交易商经纪(只为专业的市商做服务)和代理经纪(为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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