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5号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5日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四条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企业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会决定的事项: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聘任、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企业负责人,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五)党委决定的事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重大事项;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六)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安全稳定、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决策: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二)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企业以上(含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推荐;(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者免职处理的;(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占企业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二)融资、对外担保项目;(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四)其他占企业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事项。与企业主业无关联的投资项目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属国有企业赴省外投资还需经省政府同意。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过企业上年度净资产1%或者200万元以上的现金投资、入股、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拨付);(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单笔2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四)其他占企业上年度净资产1%或者20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经理会和职代会等会议是“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书记、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10白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十条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者决定。第十一条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提前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至少提前7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二)重要人事任免,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提交会议决定前,原则上至少提前3日征求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意见;(三)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原则上至少提前7曰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大额度资金运作,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用途、额度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会议决策;(五)对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或者改造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提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做好基础工作。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十五条召开决策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票决。赞同票超过半数的,方可通过。投票表决时应当记名并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同时由决策事项相关部门负责决策过程的资料归集并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都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列席。第二十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在7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决策事项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应当主动回避;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决策事项完成后考核评价和评估;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90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对违反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应拒绝办理,并报告有关领导。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监督“三重一大”的实施,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第二十五条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每半年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关要求,并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三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二)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三)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四)不遵守、不执行经过集体决策事项的;(五)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六)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事项的;(七)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造成企业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不履行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造成国有企业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追究企业纪委书记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