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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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权及滥用诉权概要:•诉权学说•诉权概述•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2一、诉权学说(一)私法诉权说产生于19世纪前半叶的德国普通法时期,开始于1856年乌印特侠伊道关于《罗马私法诉讼》的研究[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6~7页]。私法诉权说分为三个阶段:1、发展阶段说诉权是依据私法上个别权利产生的权利。(萨维尼)2、组成部分说诉权不同于私法概念上的请求权,它是在诉讼系属时发生的从属于请求权的权利。(温德雪德)3、属性说:诉权是民事权利的强制属性,它与民事权利是两位一体的东西。(二)公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4学说观点私法诉权说诉权是一种私权,是请求权衍生而来公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诉权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审理和判决的权利,诉权是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抽象权利具体诉权说即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原告向法院请求特定内容的胜诉判决权利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诉权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的权利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是要求法院为本案请求是否正当进行判决的权利(三)我国现行通说——二元诉权学说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四)其他学说•宪法诉权说•诉权否认说7二、诉权概述(一)诉权的内涵诉权一词是历史学家萨维尼首创。诉权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其含义是请求权,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民事诉权是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国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52页)8(二)对诉权内涵的理解:1、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1)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审判的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表现为期待胜诉权(请求权)。2、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一种基本权利。93、诉权的保护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保护的请求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既然是公民针对国家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便承担着相应的保护诉权的义务。体现:(1)在必要时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在必要时为公民提供司法救助(3)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10(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2、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1)内容和法律依据不同;(2)存续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只有行使诉权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3)权利主体不同;(4)在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情况下,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区别更明显地表现出来。11相关案例•2002年3月,家住株洲的律师佘某乘坐K5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铁法院,要求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长铁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后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对该次列车未按新规定多收票款的行为进行了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佘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对于佘某仍执意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长铁运输法院立案庭认为,佘某的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在这起“五毛钱官司”中,长铁运输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是否合理?佘某是否构成滥用诉权?•案例的所问的问题要如何解决,需要参考以下各节的内容。12三、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一)滥用诉权的概念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基于故意或恶意或其他不合法的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达到非法目的或追求不正当的结果,造成其他当事人或国家利益损害的行为。13(二)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滥用起诉权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内容滥用反诉权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内容滥用上诉权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内容滥用撤诉权其他表现形式14(三)滥用诉权的类型化分析①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诉讼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内容②欺诈诉讼欺诈诉讼,是指行为人在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经由符合诉讼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③骚扰性诉讼骚扰性诉讼,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是为给被告造成诉讼烦累,或者给被告带来名誉上、精神上的损害的诉讼行为。骚扰性诉讼,原告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提起诉讼或提起反诉,不以获取案件的胜诉为目的④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仍然以同一诉讼标的向同一的当事人提起诉讼。⑤其他类型15回顾案例•关于“五毛钱官司”,你认为是否构成滥用诉权?16(四)、我国诉权滥用的成因1、诚实信用体系的缺失2、惩罚机制的缺乏17(五)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的完善1、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立法现状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的规制诉权滥用的措施。仅仅是在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8新民诉法关于诉权滥用的规制有以下内容(1)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9新民诉法关于诉权滥用的规制有以下内容(2)增加了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节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新民诉法关于诉权滥用的规制有以下内容(3)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新民诉法增加这一条规定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12、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的缺陷(1)在实体法方面,民法没有规定将滥用诉权行为纳入到侵权法之中。(2)在程序法方面,我国诉讼费用收取制度不完善22(六)完善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的几点构想1.实体法的完善(1)建立滥用诉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2)通过刑事立法对滥用诉权进行规制2.程序法的完善(1)强化法院对案件的立案甄别(2)确立罚金制度(3)改革诉讼费用收取制度23总结现今,滥用诉权的现象越来越泛滥,诉权滥用已然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诉权滥用现象泛滥的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和人们道德素质的下降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从法律层面上对诉权滥用进行规制是极其必要的。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对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我国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之中。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构建诚信体系,从而使滥用诉权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24参加本次课题讨论的成员•参加本次课题讨论的成员学号:•从13035102210012至13035102210022•具体分工如下:刘倩雷宇(诉的概念及分类)•李盼李盼飞姜磊(反诉的概念及内涵)•黄欣宇李羚刘政文(诉的要素之概念及诉的合并)•刘容梁世园李婷(诉权及滥用诉权)25本次课程结束,谢谢大家!感谢小组的每位成员,你都是幕后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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