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制度概说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2第一节诉讼代理制度概说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本质: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的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内容:诉讼代理的种类\诉讼代理的效力\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诉讼代理权的范围\诉讼代理的方法\诉讼代理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3作用: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司法保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全面查清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立,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4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特征: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种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5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代理的对象不同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适用对象不同产生原因不同诉讼地位不同介入的时间不同法律依据不同6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代理的对象特殊代理人的范围特殊7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8《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9《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10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代理权限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11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应当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12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从法定代理人之中指定诉讼代理人时,应当考虑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法院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履行诉讼代理责任,而不得再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代理诉讼13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多选)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14司考题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多选)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15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6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务完成、代理人辞却代理代理权的变更和消灭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行为能力或死亡谁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谁可以接受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012年修改,并删除“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人数————1至2人代理权的取得——授权取得委托人在国内,直接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中国人)在国外,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取得程序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委托人(外国人)在国外,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先经所在国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一般代理:起诉、应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实施权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等特别代理采取“写实制”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拒绝委托人无理要求或辞却委托、法院必须专门向代理人通知有关事项及送达法律文书17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18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范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012年修改,并删除“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人数1至2人19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特别授权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转达委托人的意见有权拒绝委托人无理的要求,甚至辞去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向诉讼代理人通知一定的事项和送达某些法律文书20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在我国国内,直接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中国人)在国外,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的,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委托人(外国人)在国外,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的,必须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21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22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23司考题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04单选)A.提出管辖权异议B.提起反诉C.提起上诉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24司考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4多选)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5司考题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而被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王某未经乙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03多选)A.表示同意甲公司延期1个月还款B.要求书记员赵某回避C.陈述案情、出示证据D.提出管辖权异议26司考题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02多选)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27五、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当事人仍应亲自出庭,只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当事人才可以不出庭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便能使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书面意见”,是指不出庭的当事人对离婚或者不离婚以及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