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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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政策解析-------张凯内容讲解内容配套政策解析1企业需要做的事情23新安全生产法解析一、安全生产的几个概念2.安全生产的几个重要概念1)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主要负责人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一、安全生产的几个概念3)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安全生产的几个概念4)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一、安全生产的几个概念5)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6)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安全生产的几个概念7)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客观现实安全生产存在两个客观现实:安全生产—法则与定律安全生产遵循法则与定律:1)海恩法则安全生产—法则与定律2)墨菲定律安全事故案例(2011年)安全事故案例(2012年)安全事故案例(2012年)安全事故案例(2012年)安全事故案例(2013年)安全事故案例(2013年)安全事故案例(2013年)安全事故案例(2013年)安全事故案例(2013年)安全事故案例(2013年)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爆炸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安全事故案例(2014年)7.19沪昆高速特别重大事故安全事故案例(2014年)安全事故案例:2014年全球事故一览2014年3月1日.中国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严重恐怖袭击事件,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航班失联,至今仍杳无音讯,机上载有227名乘客,其中有154名中国人。2014年4月16日.韩国“岁月号”客轮在韩国西南海域沉没,目前已确认遇难人数为294人,仍有10人下落不明。2014年5月5日.阿富汗东北部发生山体滑坡,造成至少2100人遇难,至今仍有数百人失踪。2014年5月7日.沙特爆发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截至目前致死亡人数增至121人。2014年5月14日.土耳其西部煤矿发生爆炸,截至目前已确认遇难人数为201人,仍有数百人被困井下。2014年6月18日.载97人船只在马来西亚海域沉没。2014年7月7日.马航MH17航班在乌克兰被击落,298人遇难。2014年7月23日.台湾复兴航空GE222航班迫降失败坠毁澎湖,48人遇难。2014年7月24日.阿尔及利亚客机在邻国马里坠毁。机上有116人。2014年上半年西非国家爆发埃博拉疫情,世界卫生组织12月24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疫情已导致19497人疑似或确诊感染,其中7588人丧生。三、新安全法解析2014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新安全法解析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14年修订):原法共97条,修改后新法114条,新增17条,修改59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共分七章。生命,修法之根本;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之道,始于责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健康持续发展三、新安全法解析新安全生产法体系结构1.新安全生产法体系结构12.新安全生产法体系结构2三、新安全法解析:重点内容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三、新安全法解析三、新安全法解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新安全法解析三、新安全法解析三、新安全法解析2014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三、新安全法解析《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交科技发[2014]169号8月三、新安全法解析三、新安全法解析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三、新安全法解析三、新安全法解析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一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1)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2)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3)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4)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5)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三、新安全法解析二是: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三是: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新安全法解析四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五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三、新安全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安全生产法的设立目的三、新安全法解析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三、新安全法解析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机制三、新安全法解析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三、新安全法解析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三、新安全法解析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新安全法解析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七条:工会的权益三、新安全法解析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职责三、新安全法解析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各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三、新安全法解析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三、新安全法解析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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