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课件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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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TortsLaw)2016年2月《侵权责任法》立法概况侵权责任法基本立法思想:补偿、预防、惩戒教科书一直都称“侵权行为法”,英美法称“侵权法”,日本称“不法行为法”,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借鉴日本称“不法行为法”,后来改称“侵权行为法”,德国也称“侵权行为法”为什么法工委别出心裁称“侵权责任法”?1.行为法强调任何行为人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负责,强调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十九世纪侵权法重视责任自负)2.侵权法究竟是制裁法还是救济法?(现代侵权法更重视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从复仇到赔偿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损害后果规模化(大规模侵权,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严格责任)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而是客观标准:合理的注意)免责事由的限制越来越严格(意外事故、自助行为)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对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倍受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通过时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法规及司法解释: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3、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4、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5、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结构1.基本理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2.一般侵权行为: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3.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4.侵权损害赔偿: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篇:侵权行为第一章:侵权行为第二章: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第一章:侵权行为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第3款)何谓“民事权益”?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财产权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股东诉讼制度)、继承权。(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行为二、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1、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和不法行为的区别)。2、是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直接或者间接,教唆帮助行为,替人责任替物责任5、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案例:侵害心里健康的行为的认定,精神惊吓的认定(针对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心里健康医疗费用不予支持)持续性,不确定性(损害后果不确定性)人民法院报,2004-06-27火葬场来车接活人案中国法院网2003-07-17死蛇吓同学玩笑酿悲剧,被告人赔偿损失遭车祸同伴惨死受刺激精神失常中国法院网2004-04认定更加严格。姑娘生性胆小被小火吓出精神分裂获赔两万五新华网2003-07-06(被害人自身原因是否是免责事由)客观化标准的认定:1受害人是否发生生理上的强烈反应,2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看一般人是否会因此处于一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3个人状态是否足以遭受这种损害(心里承受能力)二名誉权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和侵权:1可识别性的认定,2是否营利的认定(营利与否是否影响定性)3和名誉权的关系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构成侵权名誉权,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提供新闻资料的谨慎注意义务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4合理使用新闻报道,集体肖像,执行公务,科研教学(群众演员诉电影厂案)5名誉侵权的认定:被害人特定(是否为公共人物,公共人物的心理承受能力,受益理论,),新闻报道(事实和评价,评论者的注意义务程度,判断方式,针对观点还是人格,除非言辞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是否是公共利益评论第二节:侵权行为的种类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1、区分依据: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非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发生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2、二者的区别:(1)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满足一般构成要件;承担直接民事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原则;不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承担间接责任,即替代责任。单独与共同侵权行为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1、区分依据:侵权行为人的主体数量不同。单独侵权行为:指单独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2、二者的区别: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共同侵权3、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狭义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侵权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1款)广义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侵权法第9、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共同侵权行为4、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再分为:(1)共同故意行为:如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丙。(2)共同过失行为:如甲、乙二人在推车时,没有注意将行人丙撞伤。(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如甲为诋毁丙,故意虚构事实投往乙报刊发表。乙报刊认为其具有市场价值决定予以发表。(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如甲、乙二人分别驾驶轿车将行人丙撞伤。一难点:共同性的认定,本质是连带责任的扩大或者缩小的价值判断问题。1主观说,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故意,(后来扩大包括共同过失)举证难2客观说刑法更要考虑主观恶性,民法侧重受害人救济。但是如果没共同联络的的多因一果情形下被纳入共同侵权,则不公平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在有共同联络的但是行为在形式上损害不同,不认定共同侵权,对受害人不利。3折衷说认为数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主体考虑(进步性)如果原因力不可分则是共同侵权。可分则是按份侵权。本质是对连带责任范围方面的折衷,但是对于无过错的特殊侵权中无法解释(例如产品侵权)4兼指说(意思关联共同和行为关联共同兼指)(司法解释的理论观点应用)连带责任的效力1对外效力2对内效力(追偿权设计,责任大小来确定份额难以确定,平分,过错程度(原因力等因素3诉讼法的认定:必要共同诉讼性质。赔偿权利人仅就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可以在判决事实查明叙明,同时在赔偿总额中扣除被放弃请求权的该部分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1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后果不可分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聚合或者等价因果关系不真正连带之债,无追偿权)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累积(聚合)因果关系可能反推为等价因果关系。(漏电保护器和电热水器案)可以推定。累积因果关系指同时发生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存的积极原因或消极原因。案例分析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5、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关于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与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有细微差别。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了民通第130条)2监护责任的理解(教育,监督和管教职责(法定性和社会性,前者加重监护责任,后者减轻监护责任受立法政策价值趋向的影响)3相应责任的性质。消极不作为导致的责任,按份责任,不是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责任范围考虑过错比例(未尽监护的程度,行为能力,教唆帮助人的作用等),原因力和公平考虑4举证责任,先推定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除非受害人或者教唆帮助人举证5未区别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下监护人可能更容易承担责任。未区别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更严重更有危害性)在帮助行为(辅助作用)上监护人更可能承担责任,若教唆人也加入加害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6、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加害人不明,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保护受害人):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侵权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了较大修改。构成要件:1没有意思联络2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均有作为,危险行为性质相同或种类相同,危险行为在同一辐射区域偶然并列发生,时空上有联系)3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4加害人不明(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5立法的重大改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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