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政策咨询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制度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林全艺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能力要求--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政策咨询服务1.能讲解国家和当地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规定。2.能介绍国家和当地关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3.能介绍计划生育户奖励扶助政策。4.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5.能向服务对象介绍国家和当地关于病残儿鉴定的基本程序和主管机构。6.能向服务对象介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基本程序和主管机构。重点学习内容:第一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相关内容第二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内容第三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内容第四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相关内容考试大纲1.公民计划生育权利2.公民计划生育义务3.维护妇女和女婴合法权益的特殊规定4.生育政策(1)生育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分类(2)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3)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4)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和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5)提供生育服务的基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2006年5月25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生育政策咨询与服务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生育政策的规定法律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地方法规层面的规定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由其上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对生育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即提倡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如再婚夫妻、患不孕症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等等。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第十五条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施计划生育的福利待遇的咨询【案例背景之一】王某,男,26周岁,付某,女,22周岁。他们是一对幸福的恋人,正在筹备婚事。两人准备积极响应国家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政策,并听说有很多福利待遇,但两人的父母却受早得贵子、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影响,一直希望两人早婚多育,从而发生家庭矛盾。两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了解不多,因此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如果两人立即结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与付某都达到晚婚年龄B.王某达到晚婚年龄,付某未达到晚婚年龄C.两人结婚后初次生育子女即为晚育D.两人结婚满三年后初次生育子女为晚育【问题1】--单选题【问题2】--多选题如果两人实行计划生育,国家规定给予的奖励包括A.增加晚婚晚育假、产假B.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C.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D.“少生快富”工程国家为促进计划生育,解除子女养老难的后顾之忧而建立的保障制度有A.基本养老保险B.基本医疗保险C.生育保险D.社会福利【问题3】--多选题掌握生育政策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焦点和难点。所以,掌握生育政策,对掌握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生育政策的各项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范围生育政策,国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效;地方规定,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一定要搞清楚其适用范围,不能张冠李戴。目前,归侨、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全国通用。其它具体生育政策,都是地方定的,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把甲地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去。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如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等等,又对其作了可再生育的特别规定。我们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先看对象是否适用生育政策的特别规定,如果不是,就适用一般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㈠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㈡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㈢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㈤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㈥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家庭情况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是生育政策适用的难点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再婚家庭组成情况的复杂性。把再婚夫妻其再婚前生育情况搞清楚,是对其适用生育政策的关键。再婚夫妻再婚前的生育情况,不但要搞清楚申请生育对象与其前妻(夫)生育孩子的数量,是否有收养孩子,而且还要清楚其离婚判决(协议)书对孩子的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特别是二次再婚或多次再婚,情况就更复杂,要其提供完整的资料,慎重把握。把握不准的,可向上级咨询或书面请示。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㈠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㈡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㈢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再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3月27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当今社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跨省申请生育的对象也越来越多。截至2008年4月,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跨省生育政策。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违反生育政策的制约措施--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㈠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㈡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政策咨询【案例背景之一】李某户籍所在地为A市,但常年在B市居住经商,2001年结婚后于2004年生有一女,后又于2007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子且采取贿赂有关人员的方式隐瞒事实,因此当时A市与B市相关部门均未发现。2009年,A市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李某的超生行为并根据A市所在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以A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万元计算,向其发出缴纳15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随后,B市相关计划生育部门也发现了李某的超生事实并参考B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向李某发出缴纳4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问题1】--单选题如果事实无争议,李某应向谁缴纳社会抚养费A.A市相关部门B.B市相关部门C.A市和B市相关部门都需缴纳D.可自行选择A市或B市【问题2】--单选题A市据此作出巨额征收决定的某省条例的性质是A.合法不合理B.合理不合法C.既不合理又不合法D.合理合法【案例背景之二】李某在接到征收决定后感到不服,并且认为自己现在生意周转不灵,无力一次性支付。但又不知如何处理。相关征收部门针对李某的行为也准备在其不如期缴纳时采取措施。【问题3】--多选题李某对征收决定不服,可采取的应对方法是A.申请行政复议B.提起行政诉讼C.提起仲裁D.申请行政调解李某如只是因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应采取的应对方法是A.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分期支付C.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部门的上级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D.直接到征收部门的上级部门上访【问题4】--单选题如李某未在规定期限缴纳,征收部门可采取的措施是A.自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对李某予以其他行政处罚D.要求公安机关配合执行【问题5】--多选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㈡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㈢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居)委会在生育政策咨询服务中的职责(一)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服务证》,指导其填写相关表格,出示相关证明;(二)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登记;(三)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未怀孕前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四)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乡镇(街道)计生办;(五)在村(居)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布当年生育的夫妻名单、所生孩子孩次、性别;(